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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公司法律地位历史考察

  垄断是产生法人社团的原动力。从中世纪开始,各行各业的经营范围就是截然分开的;工匠不得从事贸易,商人不得从事制造⑶;商人与工匠又依习惯细分为众多的行业,每一行业都有自己的行会,彼此壁垒森严。但是,行会之间的力量对比不断发生变化——崛起之中的行业要开辟自己的独占领域,享有既得利益的行业要严守自己的势力范围⑷。每一行会内部也不断发生分化,受到压迫的成员要脱离行会、自成一体,行会首领则反对任何人另立山头⑴。因此、行会之间、行会内部不断发生冲突,争议各方纷纷诉诸法律,请求皇家政府用特许状来划定彼此的独占范围。
  特许状是行会承担某些公共职能的对价或是国家对行会已经作出的奉献所给予的回报。例如:1628年,英王授予扑克牌制造商专营国产扑克牌的权力,行会同意按固定价格每周向英王出售一定数额的扑克牌,每年交纳5000到6000英镑赋税⑵。因此,特许状又被认为是国王与行会之间的契约。又如:1475年,路易十一为奖励巴黎布商行会在战争中对他的支持,授权该行会在巴黎专营一切国产棉布⑶。从十六世纪开始海外贸易公司普遍为政府负担了殖民地的防卫、行政开支⑷。法人社团承担公共职能这一事实,往往成为政府与法人社团双方声称垄断权具有正当性的理由。因此,在公司的准则成立主义取代特许成立主义之前,法人社团通常被视为国家权力的延伸。法人社团的垄断权来自特许状,法人社团兼有行政职能又进一步强化了它的垄断地位。垄断权与行政权合而为一,这是行政性垄断区别于经济性垄断的主要标志。虽然两者都以排除竞争为目标,但前者是倚仗行政权力强行统制,后者是滥用经济优势、阻挡对手进入市场⑸。
  (二)分割性:行政性垄断的一大特色。
  由于每一行会都有自己的专营范围,众多行会并存的结果是把一国经济分割成支离破碎的“条条块块”,行会内部的不同等级之间,行会之间、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互相隔离,互相对立,分割性实为行政性垄断的一大特色,这种分割性具体表现为:
  第一,行会规则对内形成森严的等级制度,对外形成难以逾越的人为障碍。只有取得行会师傅的身份之后,才能成为领班、店东、雇主;只有经过5—7年的法定学徒期、成为熟练工之后,才有申请加入行会的资格,入会费相当于一个熟练工两年的工资,此外,还要向行会奉献一件用高档材料自制的手工产品⑹。然而,行会师傅的儿子入会却不受上述规则限制。实际上,除了行会师傅的儿子之外,其他学徒、熟练工终生都难当上师傅,行会成员的身份成为世袭特权。熟练工不得自行开业、不得雇工或带学徒,他唯一的谋生渠道就是受雇于师傅。如果行会师傅向一待业熟练工提出雇佣要约,后者必须承诺,若拒绝,可遭监禁、鞭笞或驱逐。
  第二,商品的生产与交换被分割成两个完全隔离的领域,各自固守单一的“经营范围”。工匠只能向当地的商人行会购买制作手工产品所必需的原材料、半成品、转卖原材料、半成品牟利是被严加禁止的行为。工匠制作的产品不能自行出售,而必须由相应的商人行会按固定价格“统购统销”,如:“棉布属布商行会专卖,鞋帽、木器、奢侈品属杂货商行会专卖,铁器属五金商行会专卖……。这种分割伴随着行会之间层出不穷的争斗,例如:1638年,海狸皮帽商组成法人社团,要求所有海狸皮帽必须盖有该行会质量合格印记方可进入市场,盖印费是每顶帽子一先令。皮革工匠竭力抵制这一规定,因为他们不仅有制作纯海狸皮帽的传统业务,而且还制作镶有海狸皮的混合皮帽,后者深受买不起海狸皮帽的中下层消费者欢迎。争议自然是由英王为裁定。查理一世敕令认定:海狸帽商与皮革工匠分属不同的行会,彼此不得侵犯对方的经营范围;混合皮帽是具有欺诈性的冒牌货、危害公共道德,应禁止制作⑴。
  第三,每一行会的势力范围不超过它所在的城市,一个城市的行会绝对禁止另一个城市的行会入侵自己的地盘,城市之间的贸易充满了人为的障碍。例如:在十六世纪,各城的建筑工匠行会都禁止外地工匠入城工作,居民营建、修缮建筑只能聘用本城工匠。1549年,英国国王曾制订一项法令,规定建筑工匠行会不得排斥外地工匠入城,居民可自行雇佣外地工匠。法令颁布之后,伦敦城的工匠群起抗议示威,他们声称:如果将本地工匠与四处流浪、不负责任的外地工匠同等对待,本地工匠行会将无力分担城市的财政开支。结果,该法令当年就被废除⑵。作为自治城市的产物,行会要维持自己在某一城市的垄断地位,必定要排斥农村工商业的竞争,这种做法也常常得到政府的支持。例如:1523年,英国国会制定一项法令,禁止农民在当地直接向外商出售棉布,规定农民必须把棉布运到伦敦等通商口岸,并给布商行会为时八天的先买权⑶。行业的分割、生产与交换的分割、城市与农村的分割恰恰说明:行政性垄断本身具有“自我否定”的作用,它以集中为宗旨却又不断产生对抗集中的力量,这为进一步否定行政性垄断本身奠定了基础。
  (三)“官商合流”:行政性垄断的不治之症。
  与古代中国的“盐铁官营”一样,行政性垄断在西方也是“官商合流”的温床。当然,官员滥用权势来从事营利活动,这在任何社会都不会绝迹,不过,如果没有行政性垄断,商人有求于官员之处要少得多,官员利用职位优势的机会亦相对有限。相反,在行政性垄断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官商合流必定成为不可遏制的趋势,法律对于由此而造成的不公正现象完全无能为力:一方面,商人能否进入某一行业、能够在多大范围、多长时间之内独占某一行业,取决于他影响当局的能力;另一方面,官员有足够的动因,充分的机会把权力变成生财之道——他既可以帮助商人取得特许状,也可以与商人行会共同作为垄断权的受领人。例如,1554年,英国国会就授权诺威其市政当局与当地的纺织行会联合组成一个法人社团,其中市长、六名长老议员、六名商人代表投资者一方,八名在当地“最体面和最富有”的行会师傅代表工匠一方。1568年,伊莉莎白女皇向康文特里市政当局颁发了类似内容的特许状。市政当局代表行会或与行会共同受领特许状并不是个别、孤立的现象⑴。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同城磋价(commontownbargain)”制度,由市政官员代表当地行会从事大宗商品买卖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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