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说,草案还注意从源头上减少警察执法时的自由裁量幅度。比如,草案将条例规定的大多数情况下拘留处罚为1日以上15日以下,细分为1日至5日、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三个档次,避免行政拘留处罚跨度过大,确保警察妥善处理自由裁量权。
程序正义呼唤“开门立法”
《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自10月22日正式进入立法程序后,便受到前所未有的广泛关注。马怀德认为,法律本身不应该离老百姓太远,法律是调节公民之间、公民与国家之间、公民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法律离老百姓越来越近只是回归了法律本身。过去大家对立法过程不太关心,是因为那时候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不高,渠道也不畅通,立法者本身也比较保守,不愿意把草案或相关议论的问题向社会公开。现在情况不同了,加上整个法制环境的改善,使得立法本身不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而是既要接受外部人的参与又要接受外部人的监督。
据悉,10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备受瞩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如何在加强治安管理的同时规范警察权力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马怀德说,草案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受罚人做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时,是否要履行听证程序。而只是规定了公安机关在作出责令限期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的处罚时,需要履行听证程序。“行政拘留是最重的处罚,或者说是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制裁措施,应该更加公正地行使,不能由公安机关自行地决定。因为履行听证程序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没有太大的影响。” 马怀德认为,草案应为警察设定比较严格的执法程序,把警察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程度。“警察权力很大,既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又可以剥夺财产,还可以采取各种临时性的措施,如果没有一个比较严格的程序的话,警察的违法行为难以加以纠正。应该通过对条例的修改,使得公安机关、警察在维持社会治安方面既是有力的、奏效的,同时又要使他们的权力受到制约和规范。” 刘武俊认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起草依然沿袭了传统的部门立法模式,即由治安管理处罚的主管部门公安部拟订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再由公安部将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送审稿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将法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相当程度上是由公安部拟订的。刘武俊说,作为这样一部与公民权益休戚相关的重要法律的修订,应当尽可能由地位相对超脱的治安管理处罚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机构或团体起草,选择公安机关之外的其他起草主体,重视法学界的专家建议稿乃至民间的公民建议稿,并且有举行大规模的立法听证会的必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作为治安管理相对人的普通群众的意见。退一步讲,至少也要将《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在媒体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立法建议。“但令人遗憾的是,《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立法过程几乎都省略了上述程序。近年来,一些与公民权益有关的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实行‘开门立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立法过程究竟是传统的立法模式的 惯性,还是有关部门存在的‘立法不作为’,这颇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