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说,经济发展了,人民对物质、精神生活的质量要求也随之提高,这要求法律对公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质量提出更高标准的保护,“过去老百姓只要有饭吃就可以了,至于噪音啊、狗叫啊,他们大多都能忍受,最多也就是交涉一下,现在不行了,我有这种权益,必须要寻求治安保护。”
为警察滥用职权设障,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警察滥用职权,被视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最具有现实意义的立法亮点。马怀德说,今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宪法进行了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
“警察权力与公民的人权之间的联系最为紧密,换句话说,警察权力使用不当,滥用或误用的话,最容易侵犯公民的人权,为了充分体现、贯彻
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必须在具体的部门法中落实
宪法的精神,修改相关的条款,这是大势所趋。”
姜明安说,现在公民的权力意识提高了,对政府的处罚行为有了较高的要求,这需要政府进一步规范其治安管理行为,公安部门如果仍按过去的条例实施行政处罚,老百姓是不会答应的。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草案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得超过30日,改变了现行条例对行政拘留处罚的合并执行没有上限的规定。草案还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将不用执行拘留,而可以按照每日200元的标准将行政拘留折处罚款。这一规定在区别对待这些特殊违法人群的同时,又能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否定评价,维护法律的尊严。在执法程序上,草案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讯问查证超过12小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无法通知或者有碍调查的,应当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而现行条例就没有这样的规定。刘武俊认为,这一条款使警察的执法行为能够受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确保公正执法。在保障公民和其他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方面,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责令限期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的处罚时,被处罚人可以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且不用承担听证的费用。这一规定赋予公民以相应的申辩权,有利于公民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法律草案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并规定: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赋予了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救济渠道的权利,使公民保护自己权益的渠道更灵活、更便利。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員刘武俊认为,限制警察滥用职权,防止警察以权谋私,也是该草案的一个立法重点。为此,草案坚持了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设置了严格的处罚程序,并针对警察查处治安案件建立了相应的回避制度。此外,草案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予采信,避免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