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教授等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亮点(摘要)
曲力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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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介绍,《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前身,是1957年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并于次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该条例进行了少量修改。姜明安说,这一次将法律名称由“条例”改为“法”并没有什么实质的意义,其法律效力并未发生任何变化。“以前虽然称之为‘条例’,但它仍是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只是因为1982年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立法权,所以在此之前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叫法律而叫条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说,现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在我国的治安管理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社会治安问题的日益复杂化,这部制定于计划经济年代的老法已经远远跟不上形势。“譬如它对违法行为的界定,现在违法行为的种类和表现形式都比18年前增加了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仍沿用旧的法律解决这些新问题显然不合时宜,必须尽快对它做出修改。”除此之外,马怀德说,1989年以后,我国的行政法制度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行政法制原则。新的《
刑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和《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制定,使得《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身存在的不一致、不协调的地方消除掉,从立法源头保持法制统一。
根据正在审议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规定,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制造噪音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邻里生活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以卖淫为目的的招嫖拉客的行为,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扰乱重大活动期间治安秩序的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