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为管辖豁免。本章阐述了英国的国家豁免、外交豁免和国际组织的豁免制度。根据《1978年国家豁免法》,外国国家可以获得联合王国法院的管辖豁免,但该法规定了广泛的例外。受到某些条件的限制,英国法院无权受理对依据《1964年外交特权法》或者《1968年领事关系法》享有豁免权的任何人提起的诉讼或其他程序以及针对受法规特别保护的国际组织及其官员的诉讼或其他程序。
第三章为依欧盟理事会2001年第44号规则确定的管辖权。本章分析了第44号规则的基本结构、适用范围和联合王国法规定的住所概念,并依次阐述了第44号规则的管辖权规则:不考虑住所的专属管辖权,应诉管辖权,保险合同、消费者合同和雇佣合同管辖权,协议管辖权,对住所在联合王国的被告的一般管辖权,对住所在另一成员国的被告的特别管辖权,对住所不在成员国的被告的剩余管辖权,申请临时或者保护措施,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此外,本章还探讨了联合王国在实施第44号规则时遇到的问题:规则管辖权的程序性修改和联合王国法院的国际管辖权。
第四章为依普通法确定的管辖权。英国法院对有关外国土地所有权、外国知识产权、外国刑法和税法及类似公法、国家行为的案件无管辖权。普通法管辖权规则可简要地概括为:管辖权取决于传票的送达,而传票的送达可基于被告在管辖区内的出现。如果被告身处管辖区之外,则进行送达前要取得法院的许可。在第44号规则不影响英国法院管辖权的案件中,如果被告已在管辖区内被适当送达,则就该案件而言法院享有对被告的管辖权。除非传票的送达被撤销,任何关于法院不应当行使管辖权的抗辩,要通过依《民事诉讼规则》第11章提出的中止诉讼申请提出。英国法院有中止诉讼的普遍自由裁量权。
第五章为海事管辖权概述。本章分析了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的区别,阐述了对物诉讼中的送达规则和英国参加的主要国际海事公约的内容,探讨了第44号规则、《布鲁塞尔公约》和《洛迦诺公约》以及《1982年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对海事对物诉讼的影响。
第六章为婚姻家庭案件及继承案件管辖权,阐述了婚姻诉讼案件管辖权(包括离婚、司法别居或者婚姻无效诉讼的管辖权,死亡推定和婚姻解除的管辖权,身份宣告的管辖权,经济扶助和扶养管辖权和多配偶婚姻问题)、家庭案件管辖权(包括监护和保佐管辖权、收养管辖权、婚生地位宣告的管辖权、准正的管辖权和对精神失常者的管辖权)以及继承案件的管辖权(包括批准遗产代理的管辖权和继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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