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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教学改革与民法课程建设

    
  二、罗马法教学内容与方法的改革
  (一)教学内容的改革
  目前的罗马法教学内容一般只限于作为历史文本的一千多年前的古罗马法。教师在课堂上通常按照罗马法教材逐章逐节地介绍古罗马法的基本概念与具体制度,这种教学模式存在明显的缺陷:其一,过于强调讲授内容的全面性,博而不精。罗马法的内容非常庞杂,而目前学校给罗马法这门课安排的课时比较少,一般都只有三十多个课时,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教师需要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尽量把古罗马法各部分都讲完,其讲授只能是泛泛而谈、不够深入,学生对于那些比较重要的罗马法概念与制度只能知其然,而不能知其所以然。其二,没有把古罗马法与现代民法联系起来,缺乏针对性与实用性。教师只是单纯向学生介绍古罗马法的概念与制度,没有进一步讲解这些概念、制度与现代民法具有什么联系,它们在历史上是如何演变的。这样,学生上完罗马法课后,只能死记一些罗马法知识,在思维上无法很好地把这些知识与现代民法理论串联起来。因此,很多学生觉得罗马法这门课讲的是一些外国的陈年旧事,用处不大,学习热情自然也就不高了。
  显然,罗马法课程在教学内容上必须进行改革。我们认为,教学内容的改革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
  首先,应当改全面讲授为专题讲授。罗马法的内容非常多,包括人法、物法与诉讼法三大部分。从现代民法逻辑的视角看,这三大部分涉及民事主体制度、亲属法、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等。如果把这些内容全部讲完,而且还要讲得清楚透彻,至少需要一百多个课时,但任何一个学校都不可能给罗马法安排这么多课时。在有限的课时内,与其面面俱到但却点到为止地讲授,不如采用专题讲座的方式,选取若干个与现代民法理论关系最为密切、最有助于理解现代民法理论的罗马法制度作为专题来讲授。这样做的优点是重点突出,把有限的课时集中到几个专题上,教师可以对每一个专题讲得更为深入、更加充分,学生也可以把有限的时间、精力集中用于学习那些对他们最有用的罗马法专题。
  其次,教学过程中应当注重考察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理论的联系。教学内容服务于教学目标,本文第一部分已经指出,罗马法的教学目标是在学生的思维中建立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理论的联系,启发他们对我国当前民法制度建构问题进行独立思考。罗马法教学过程应当始终贯彻这个教学目标。在讲授各个专题时,除了向学生介绍古罗马法的某个制度之外,还要讲解该制度在历史上是怎么演变的,近现代各主要国家民法对该制度是如何规定的,从古罗马到现代民法该制度的演变发展有何规律,对我国相关的民事立法有什么启示等等。在这方面,我们在这两年的罗马法教学过程中已经进行了尝试。比如,在“罗马法中的物权体系”这个专题中,我们首先讲解古罗马法有哪些物权类型、各种物权是怎么产生的,它们在古罗马各个历史阶段是怎么演变的,对于其中的地上权,还简要介绍了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与注解法学派对地上权效力问题的论述。在讲完这些内容之后,再介绍法、德、瑞、日等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法中的物权体系,对地上权、役权、担保物权等从古罗马到现代民法的发展演变规律作了总结,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物权体系问题进行探讨。我们发现,以这种方式讲授,教学效果很好,学生觉得知识面拓宽了,视野变得开阔,有一些以前学物权法时不理解的问题现在能够理解了,更重要的是激发了学生思考、探索我国物权立法难题的兴趣与热情,给学生撰写毕业论文提供了一些选题方向与创作灵感。
  (二)教学方法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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