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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教学改革与民法课程建设

  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民法及民法理论是属于大陆法系的。这一点可以从新中国民法理论发展历程以及民事立法现状看出来。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我国大陆的民法理论都是从前苏联继受过来的。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大陆的民法理论主要来源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理论,近年来,有一些学者赴德、日、法等国进修或留学,把一些新的民法理论从这些国家传播回国内。到目前为止,来源于我国台湾地区、德国、日本、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法理论在我国的民法理论中已经占据主导地位。就立法而言,我国目前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以及《民法草案》等无论在立法体例方面还是在具体制度方面都带有比较明显的大陆法系印记。
  如果把大陆法系看作一棵大树,那么古罗马法就是树根,中世纪罗马法学就是树干,而现代大陆法系各国(包括我国)民法及民法理论就是这棵树的枝叶。换言之,现代民法理论的根在古罗马法。我国是大陆法系的新成员,与欧陆各国不同,我国的民法理论不是直接建立在罗马法理论的基础上的。打个比方,欧陆各国是制造商,她们以古罗马法为原材料,加工、制造出本国的民法理论;我国没有这个加工、制造过程,而是从欧陆各制造商手中进口她们加工出来的产品。我们目前正在使用这些产品,但我们却不知道这些产品是怎么制造出来的,甚至不清楚这些产品的原材料具体是什么样的。我们不应该满足于使用“进口”的民法理论,而应该尝试逐步构建自己的民法理论。
  欧陆各国的民法发达史表明,构建本国的民法理论是以长期的罗马法的教学与研究为基础的。 没有罗马法研究作为基础的民法理论就如无根之漂萍。我国要想构建自己的民法理论,必须踏踏实实地进行罗马法教学与研究。即便不谈构建,要想正确理解、运用“进口”的现代民法理论,也需要以罗马法的教学与研究作为智识支撑。
  鉴于我国民法理论根基不牢这一现实,我们认为,罗马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应该是让学生了解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理论的历史渊源关系,在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理论之间架设沟通思维的桥梁,使学生能够在历史的惟度中更好地理解、掌握现代民法理论,提高他们的民法理论修养,启发他们对我国当前民法制度建构所面临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独立思考。
  以往的罗马法教学没有明确这个教学目标,导致罗马法教学在很大程度上与民法教学相脱节。我们认为,应当以这个教学目标为指导,对罗马法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具体的教学安排等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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