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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用益物权体系重构的逻辑理路

  我们的基本主张是:土地公有制在我国是不可否认的客观实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土地公有制的实现必须以承认民法作为私法的相对独立性与自主性为前提。作为私法的民法有其固有的视角、思维范式与逻辑体系。国家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应当被还原为承载了主体独立、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私法价值理念的财产权。我们应当以此种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私法固有的逻辑来构造土地用益物权体系。
  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的探索仅限于我国土地用益物权体系变革的前提性或者说先决性问题,着眼于我国土地用益物权立法的观念转型,并未涉及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的具体立法设计 。
  
【注释】  *李建华(1967—),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民商法博士生导师;杨代雄(1976—),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56页。 
  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话语这个概念是法国后现代哲学大师福柯提出来的,它是声音活动(言说与对话)和符号活动(书写和商谈)有机结合的复杂体系。参见李惠国主编:《重写现代性——当代西方学术话语》,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页。 
  享利•梅里曼著,顾卫东等译:《大陆法系》,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108页。 
  实际上,早在1956年4月《所有权篇草案第一稿》讨论时,就有很多人主张取消添附、孳息、从物制度,而取得时效制度则在《所有权篇草案第二稿》讨论时开始受到质疑。参见何勤华主编:《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上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2页、79页。 
  同上书,第156页、163页。 
  同上书,下卷。 
  强世功:《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国家转型中的法律》,载朱苏力、贺卫方主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前揭李惠国书,第69页、93页。 
  按照康德的观点,所有权意味着权利主体把(标的)物作为其自由意志选择的对象。详见康德著,沈叔平译:《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5—56页。 
  在20世纪60年代的立法草案中,法人这个概念已被弃用,取而代之的是“参与经济关系的单位”,参见前揭何勤华书,第160页。 
  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初,居民占有、使用宅基地的行为一直都没有中断,但这段期间的法律文件却一直都没有用权利的概念对其作正式表达,甚至在人们的观念中它也始终受到忽视——人们只注意到房屋所有权,没有意识到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说,在这段期间,宅基地上面只不过存在一个事实上的静止的土地支配关系而已。 
  朱苏力教授把这种民众自发的变革行动称为法律规避,参见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6页。 
  关于20世纪70、80年代我国农地产权变革的路径,详见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与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变化》,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5年第6期。 
  无论是在20世纪50年代依靠公有化来实现现代化的战略中,还是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依靠改革开放来实现现代化的战略中,我国的农村都被摆在次要的或者说边缘性的位置上,这也是我国农村至今未能摆脱贫穷落后困境的重要原因。参见陆学艺等著:《中国农村现代化道路研究》,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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