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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用益物权体系重构的逻辑理路

  迄今为止,新中国总共开展了四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其中有两次发生在20世纪50、60年代,这两次编纂活动产生了几十个正式和非正式的关于民法总则和分则各部分的草案。有关所有权(制)的第一个民法草案诞生于1956年4月,其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有权篇(草稿)(最初稿)》(以下简称《1956年最初稿》)。该草案使用“所有权”,未使用“所有制”。草案还沿袭了很多民国时期民法典中的有关所有权的具体制度,比如取得时效制度、孳息制度、添附制度以及从物制度等。所有权的权能尚且比较完整,在许多场合,处分权能都得到肯定。显然,此时的所有权依然保留着传统民法所有权的基本轮廓。
  在20世纪50年代随后的七个民法典所有权篇草案中,所有权概念依然被沿用,但其内涵却在悄悄地发生变化。《1956年最初稿》所设置的取得时效、孳息、添附、从物等有关所有权变动的制度被逐步取消。其中,取得时效与添附制度在1956年8月的《所有权篇草案第五稿》中率先被取消,孳息与从物制度则在1957年1月的《所有权篇草案第六稿》中被取消。 另外一个重要变化是有关人士对于“处分”的态度。在1957年1月讨论《所有权篇草案第六稿》时,有人开始主张用“处理”和“处置”代替“处分”。在随后的《所有权篇草案第七稿》讨论时,依然有人持这种主张。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20世纪50年代所有权篇八个草案的条文数目基本上呈递减趋势:《最初稿》共有63个条文,《所有权篇草案第一稿》有53个条文,而到《所有权篇草案第七稿》,条文仅剩下36个。以上现象表明,在20世纪50年代末,从欧陆国家移植到我国的所有权概念已经开始发生蜕变,私权色彩逐渐淡化,那些支撑和装饰着所有权概念的规则和语词逐渐被裁减掉,所有权已经面目全非。
  发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第二次民法典编纂活动总共产生了六个关于总则与所有制(权)的正式和非正式民法草案。 在1963年北京政法学院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初稿)》中,第二编的名称已经变成“所有制关系和分配关系”,该编下设五章:第一章“通则”,第二到五章依次是“全民所有制”、“农村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除了涉及个人生活资料的几个条款之外,其他地方已经基本上看不到“所有权”字样,“所有权”的位置已经被来自另外一个话语体系的“所有制”挤占。在随后的五个草案中依然充斥着“所有制”这个术语,甚至对于个人财产也避免使用“所有权”字样。传统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大权能已经变成经营管理、使用、收益、处理,或者干脆连“处理”都被取消了。整个社会绝大多数财产的所有权都被转变为由国家公权力进行计划、调拨的物资管理关系。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公权力主体已经合为一体,公权力主体可以借助其财产所有人和公共事务管理者的双重身份直接将国家意志、公共政策贯彻于财产经营使用活动之中,任何一项公有财产的利用与流转都是国家计划的结果,甚至个人保有的少量财产的利用与流转都经常受国家计划的影响。
  显然,到20世纪60年代前期,作为私法支柱之一的所有权概念已经退出我国的法律舞台,取而代之的是来源于政治经济学的所有制概念。“私法”消失了,民法这个概念发生了彻底的变异,被理解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法律”。 一种全新的话语体系开始支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福柯的知识考古学中,这种现象也被称为知识型的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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