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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理念转型下再审制度的紧缩 —— 一种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视角

司法理念转型下再审制度的紧缩 —— 一种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视角


胡肖华


【摘要】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出台并付诸实施,意味着我国司法理念的悄然转型。这一变化是深刻的,对现有司法体制也必然带来结构性的冲击。其中,最值得反思与检讨的是我国的再审制度。为此,实现再审制度的理性紧缩,将是证据规定实施后我国司法体制完善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行政诉讼  证据规则  理念转型  再审制度
【全文】
  引 言
  司法的本质是什么?对真理的孜孜以求还是对纠纷的终局判断抑或其他?法律问题有正确答案吗?如果有,“正确”的评判标准是什么?客观的规定性还是主观的“良心”发现?对后者的否定意味着下述判断的不容置疑:法官全知全能可跨越时空,感前知后。这似乎又触及到了一个哲学问题,即就知性角度而言,人是无限理性的吗?
  对上述问题的不同认知理路和体悟程度,决定了一个国家不同的司法理念预设和现实司法制度架构。而特定理念、制度下有限司法资源的配置状况又决定着“司法”这一社会“整合”体系实现社会规控的方式、程度和实效。一直以来,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政治原则的感召下,我们对“真理”孜孜以求,致使“四级两审”制度框架的结构性功能不断“内耗”,“司法”亦于非司法因素的冲击、剥蚀和解构下渐失自我,并且在维持“有序”的旗帜下渐走渐远,司法信任危机成为制约社会纵深发展的一大“瓶颈”,为此,推行司法改革就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声。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围绕着审判体制改革, [1]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就本文主旨而言,《证据规定》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了司法理念的转型,或者说树立了更新理念的姿态,而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回应并解答了上述司法制度预设的前提性问题:其一,明确并“强调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是所谓的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而不是一般的客观真实。” [2]这种选择与定位既是对学者们多年来学术研究成果的肯定,又意味着“法律人”对司法规律把握能力的整体提升;其二,证据规则和法官专家化基础上“自由心证”司法认证体系的确立。这不仅是制度层面的规则重构,更重要的是哲学方法和思想观念的革命性转型;其三,正当法律程序即“程序正义”理念的进一步贯彻;最后,行政审判特性的正确把握。任何改革都不是孤立和“自洽”的,社会事务的复杂性、系统性和司法改革的整体性决定了上述理念的转变或转变的姿态仅仅是一种导向,它必将对我国诉讼程序构成深层次的冲击与挑战,因此,对相关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甚或重塑已不可回避。笔者现结合我国再审制度以及审级制度的部分问题,以诉讼证据规则为切入点略陈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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