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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清算

  其次,公司股东不依法进行清算的行为,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的构成要件,依法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其理由如下:
  1、公司股东负有在公司解散后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义务。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当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解散后负有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公司股东不进行清算,显属违反了法定义务。虽然按公司法的规定及公司法的原理,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这并不能完全排除公司股东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公司股东主观上存在过错。
  在此,公司股东明知公司主体资格已经消灭,其基于公司法的规定,有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义务,然而却不进行清算,其主观上的过错是十分明显的,根据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股东的不作为给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损失。
  如果公司股东依法进行了清算,公司的债权得到了及时清理,公司就有更好的履行能力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清偿,而且通过清算程序,还可能发现公司内部管理、公司出资状况方面的证据,从而为公司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进一步的可能性。正是由于公司股东不进行清算的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无法主张、无法实现,公司股东的不作为和公司债权人的损失之间就存在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让未履行清算义务的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
  五、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意义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让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是否违反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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