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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许爱军


【摘要】根据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因人身或精神遭受被告人侵害的,根据现有的司法解释,在刑事附事民事诉讼中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这对受害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以民事侵权理论来认识并处理受害人这一请求.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全文】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由于其特有的价值,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受到重视。对于因侵犯人身权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受害人可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我国理论界对此问题也一直争论不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早有定论。刑事诉讼法七十七条规定:“受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此,立法上运用了“物质损失”这一词语,可见精神损失不在赔偿之列。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明确限定为“赔偿仅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一条第二款则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至此,这一争论在法律规定上尘埃落定。
  显然这一司法解释,没有突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从法律上讲,也不应当有所突破),因此,虽然这一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上予以了明确,但是,在理论上仍难以自圆其说,和其他司法解释也矛盾重重,其合理性和公正性仍受到质疑,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赔。这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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