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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宪法关系之辨

  第三,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使人权、民主、法治、依法行政等现代宪法、宪政观念得以广泛传播。人权、民主、法治、依法行政等宪法、宪政观念是近代以后才从西方传入我国的。此前绝大多数人并不知道宪法、宪政为何物,不懂什么叫民主、法治、依法行政。这些观念在经过与我国传统的“礼治”、“仁政”观念的长期较量后虽然获得了国人认可,但要真正在我国人民脑海中扎下根来,还需要经过更长时间的努力。凡厉行宪政的发展中国家,制定一部写在纸上的宪法固然十分必要且比较容易,但这却远远不够,只有真正把宪法写在每一个人的心坎,宪政才会有可靠而坚实的实现基础。行政诉讼恰正在一定程度上把民主宪政的基本理念——人道政府(人民主权、人权保障)、有限政府(权力受法律限制)、责任政府(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政治、法律责任)——付诸实践,从而把体现在宪法中的人权、民主、法治、依法行政等观念鲜活地表达在现实生活之中。 [10]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人说,“行政诉讼就是近距离地触摸宪法”。 [11]
  三、行政诉讼与宪法:互补共济与良性互动
  “宪法行政诉讼法两者的发展,从来就不是互不相干的”。 [12]行政诉讼不仅实施着宪法,而且还通过其自身发展为宪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契机。行政诉讼法虽然具有发展宪法之功能,但其毕竟从属于宪法,受制于宪法,只能在宪法允许的制度空间内发展,超出这个空间范围就会因得不到宪法所能给予的最大限度的支持而丧失其合法性基础。因此,行政诉讼法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与宪法相适应的问题,并不是都可以依靠自身得到解决的,在许多情况下,必须通过宪法的发展和完善才能解决。由于行政诉讼法宪法更加贴近社会变革现实,对社会发展更具敏感性,使之有可能不断为宪法的发展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对宪法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促进和催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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