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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宪法关系之辨

  二、行政诉讼:宪法之规则化与实证化
  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完善和发展要以宪法为基础,这仅是行政诉讼与宪法关系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作为部门法之一的行政诉讼法,还肩负着实施并发展宪法的职责。
  第一,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使抽象的文本宪法成了具体的现实宪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而要把宣言变成现实,则必须依靠涉及具体操作规则的法律。行政诉讼正是宪法的操作法,是宪法的具体实施与实际执行。如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应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行政相对人起诉权、获得行政赔偿权等。如果没有行政诉讼法宪法条文的具体化,宪法就只能停滞在文本层面而无法成为公民权利的现实保障。再如,宪法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项权利也只有在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后,才有了实际法律保障。因此,行政诉讼实施着宪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程度标志着宪法的实施程度;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宪政的现状和趋势。
  第二,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阐释并发展了宪法。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使相对稳定的宪法逐渐显得僵化和保守。为了使宪法适应新的情况,必须对宪法进行解释,赋予其新的涵义,这是宪法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关同时也是宪法解释机关。但在实践中,我国的宪法解释主要不是通过“立法机关的解释”进行的,而主要是通过立法进行解释的。行政诉讼法因其与宪法之特殊关系在解释宪法和发展宪法问题上,作出了其他法律部门不能比拟的贡献。 [9]行政诉讼法解释宪法、发展宪法的案例很多,例如现行宪法没有明确赋予法院对规章的司法审查权,但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对这一规定的解释是:“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法院要参照审理,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这实际赋予了法院对规章进行某种程度司法审查的权力,从而成功地建立起了抽象行政行为的有限司法审查制度,并成为通过行政诉讼立法发展宪法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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