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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宪法关系之辨

行政诉讼与宪法关系之辨


胡肖华


【关键词】行政诉讼;宪法;制度基石;互补共济;良性互动
【全文】
  在当代法律学科体系中,宪法行政诉讼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学科。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主要规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国家目的、国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权力行使原则、权利保护及权利救济等是宪法关注的焦点所在。而行政诉讼法则是有关权利救济的具体规则,是宪法中权利保护原则的具体落实,其核心内容也就在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受到行政机关非法侵害时的权利救济方式与救济途径。由于二者均涉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合理调整,以及权利的有效救济与保护问题,因此宪法行政诉讼法在本质上即彼此相连、关系甚密。然而,从当下的实然状况看,学界尽管不乏对行政法与宪法关系问题的探讨,但却鲜有关于行政诉讼法宪法关系的专门论述。[1] 可以说,二者关系在理论层面上即未能实现清晰化、明确化;而事实上,该问题的正确解决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独具价值。在此,笔者认为,作为我国现行法制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二者相互并列、彼此独立且密切相关:宪法是行政诉讼的基础,行政诉讼实施并发展着宪法,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促进着宪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一、宪法:行政诉讼之制度基石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任何法律、法规的创设都必须宪法为依据,而不得与之相抵触。因此,宪法是行政诉讼的基础,是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完善、发展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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