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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方式的特点研究

  三、浓象征主义
  行政审判是一项法律制度,但其政治意义却远远 超过了其法律意义;它是一种实践理性,但其象征意义却远远超过了其实践意义。有人将它比作 为宪政和民主的象征,这丝毫不为过份。
  1.法律之下的权力——行政审判的法治象征
  (1)法治的含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首先是作为君主专制的 对立物而出现的,美国宪法之父潘恩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 家中,法律便是国王。”(马潘槐等译:《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5—36页。)因为“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和反 复无常领导一切”。([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29页。)这就意味着,法治首先反映的是民主本质,其次,一切国家权力的运作必 须依法运行。诚如韦德所指出的那样:“它(法治)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事情都必须依法进行。 将此原则适用于政府时,它要求每个政府当局必须能够证实自己所做的事是有法律授权的, 几乎在一切场合都意味着有议会的授权,否则,它的行为就是侵权行为(例如征购某人土地) 或侵犯了他人的自由(如拒绝给予某人某项计划的许可)。”([英]William wade: A dmiristrative law, P3)(2)法治与民主法治是民主制的产物。同时,法治是 民主的反映和保障,没有法治也就没有民主制。民主制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是人的自由以及 平衡人与人之间自由(权利)冲突的需要的产物,因为“民主制是国家制度一切形式猜破了的 哑谜。在这里,国家制度不仅就其本质来说是自在的,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也 日趋向于自己的现实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确定为人民自己的事情。国家制度在 这里表现出它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卷,第281 页。)为了维护这种人的自由的产物,就需要设置一种强力来解决可能发生的冲突 ,以维护自由秩序,进而保护每个人的自由。这种强力就是国家权力或政府权力。由于政 府 权力仅仅为人民利益而存在,权力的太小取决于人民的需要。因而,政府权力就必须要有一个界限或范围,而且这个界限和范围应由人民根据需要来确定。关于政府权力范围的规定 以及关于人民相互间自由权利关系的规定,就是法律;由法律的执行或遵守而形成的社会秩序 状态就是法治,而由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所决定的秩序状态就是现代法治。(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1页。)没有民主,法律不可能由人民制定或反映人民意志,也无法约束政府权力;没有法治,谁都可以说他是人民的代表 或代表了人民意志,专制则可能因此产生,民主也就不复存在。在这个意义说,法治就是民 主,这就是法治的本质。(3)法治与行政审判在法治社会中,一切国家权力来自人民, 政府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服从人民意志最为根本的就是服从由人民代表所组成的组织或 议会所通过的关于政府权力的最基本的规定,即宪法。由于“宪法只不过是限制政府权力 的工具而已,”因此,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或政府自己不能也不应该成为制定宪法的主体。如果行使权力的人自己限制自己的权力,即就等于说指望所有的政府官员都会变成天使。而行政审判最根本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强力对付强力的手段来强制实现行政法治。从而打破人们对行政主体“天使”品格的幻想,将一切违法行政行为都视作法治与民主 的反动,而予以裁判和纠正,从而使权力置于法律的绝对统治之下。因此说,行政审判具有 浓厚的法治主义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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