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知识产权法是应当仅为科研成果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还是应当同时兼顾为科研成果提供研究样本的人群和国家的利益?毋庸置疑,知识产权法惟有兼顾双方权益,才能实现其平衡权利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目的。但令人遗憾的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知识产权法忽视对研究样本提供者权利的保护,使得知识产权法偏离其保护创新者的本意,异化为保护盗窃者的工具。有的学者已经指出,发达国家正在伺机进行“生物盗窃”活动:一些发达国家的生产商能够将在发展中国家广为人知的东西申请专利,是因为他们重新包装了这些产品;根据TRIPS协议这些产品可申请专利,而发展中国家目前却没有这种能力。例如1998年在我国发生的“百岁老人基因采血”风波;2000年美国孟山都公司向全球包括中国在内的101个国家申请一项有关高产大豆及其检测、栽培的国际专利,而该项研究的关键材料来自我国的一个野生大豆品种。 与此同时,在其他发展中国家也发生了诸多类似事件。例如美国的一家公司试图申请用一种草药治疗伤口的专利,而印度政府针锋相对地指出,印度人自古就知道这种草药的疗效。但是,另外一家美国公司却顺利的把从泰国的苦葫芦中提取治疗AIDS药物的技术注册了专利,尽管这首先是由泰国的科学家发现。 很明显,这种“生物盗窃”活动会对发展中国家造成巨大损害: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的基因资源,通过申请专利、技术转让或者开发新产品等商业化途径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润,发展中国家不但不能分享这一财富,相反的,当其要利用此类基因产品时还要付出巨额费用。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是极为不公平的。
再次,保护知识产权是否确如发达国家所宣称的那样,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惟一选择?考察历史可以发现,发展中国家掉进了发达国家话语霸权的陷阱。历史的真相是,凡是后进国家,无不通过“偷师”引进技术。在发达国家进行工业化的早期,知识产权从来就没有得到很好的尊重,尤其是对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更不尊重。与发达国家过去的做法相比,当代发展中国家在许多方面做得要好的多。在工业革命时期,英国是技术水平最先进的国家,为了防止技术泄露,英国甚至通过法律的形式阻止熟练技工出国。为了应对先进国家阻止技术外流的这些措施,较落后的国家诸如法国、俄国、瑞典和挪威等,采取了各种非法手段获取先进技术。而在美国还是“发展中国家”时,其对知识产权的不尊重与上述落后的欧洲国家相比也毫不逊色。典型的是美国出版工业在19世纪的兴旺得益于出版“未被许可”的欧洲作家的作品;也许更不为人所知的是,美国工业化进程与这样一个技术战略密不可分,即在外国是获得专利保护的技术,美国企业却可以自由“仿造”。 因此令人感到讽刺的是,当经济发展到较高饱和度时,许多发达国家现在却在TRIPS协议的多边协商中一再重申,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发达国家在经济急速扩张时期予以弱保护)可以有效的支持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事实确实如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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