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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球化与入世变法

  或者是历史的巧合,相隔整整100年之后,公元21世纪初的中国法律要以入世为契机,进行第二次大规模的修订,重新经历法律全球化的过程。与上次有本质不同的是,这一次是我国主动选择与国际接轨,是为了让中国完全融入世界,为了国家的繁荣、富强和民主而作出的一种积极的战略抉择。
  众所周知,WTO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贸易体制,中国加入WTO就意味着必须按照WTO规则,改进我国市场准入的法律条件和国内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条件,建立与WTO相衔接,与我国入世承诺相一致,与国际市场运行规则相融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此,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在立法中大量吸收境外法律的条文、立法精神乃至法律价值观,以完备WTO规则所要求的法律要素。例如,从整体上讲,《公司法》与美国、香港等普通法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极为相似,但关于公司监事会和监事的安排则显然是借鉴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证券法》亦直接受到香港地区法的影响并对香港地区在亚洲金融风暴中暴露出来的法律漏洞及不当之处作出了防范性安排;《合同法》中关于要约、承诺、标的物的提存等规定都与大陆法系的契约法一致;而关于缔约前责任的规定则与普通法系的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雷同。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新通过的法律侧重于逐步缩小或取消原来内外有别的现象,鲜明凸现WTO的有关非歧视、国民待遇和法制统一等原则。例如90年代初的税制改革使境外企业和境内企业受到基本相同的待遇;1993年的《公司法》、1994年的《仲裁法》、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以及1999年的《合同法》等在适用方面都不再区分境内和境外当事人;2000年至2001年间修订的“三资企业法”和《专利法》、《商标法》以及《著作权法》则是分别为了与TRIMS协议和TRIPS协议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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