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全球化作为法律现象的重要内容和法律变动的重要形式,给各国的法律发展带来了重大的影响,使各国的法律向着全球性的方向发展,也使全球性的法律逐渐向各国法律空间渗透。简言之,即是法律全球化在运动形式上表现为“国际法的国内化”和“国内法的国际化”。
国际法的国内化指的是国际组织的条约、规章为内国所接受,转变为对内国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某一国际组织中,从而使该组织的规则成为国际性的规则。“目前,国际社会的法律架构是,关于国际金融和国际贸易的国际法律规范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等为主体;关于投资保护和争端解决的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以及区域性组织如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联盟等亦形成对国际投资有直接影响的国际规范;国际组织和条约、协议加之传统的国际习惯便构成规范国际社会经济全球化的法律规范,并对各国的法律制度产生直接影响”。 90年代中期WTO通过的以保障市场准入为核心的《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TRIMS)均是法律全球化的典型例证。 而对内国来说,为了实现国内法律制度与全球化浪潮中的国际市场运行规则进一步接轨,它就必须对自己原来的法律制度加以调整,以适应国际规章、条约的要求。比如WTO对成员国的要求就有诸如取消数量限制,禁止倾销,对国外的产品和包括银行、保险、运输、批发零售在内的服务贸易实行国民待遇等;与此相适应,国内现有的法律制度,包括投资、进口、金融、价格等都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
与上述运动形式相反,国内法的国际化指的是在一国或一个地区范围内通行的法律制度由于某种原因而在更广泛的领域,在全球流行。这种形式的国际化,往往与某一国家或者某些国家在世界经济或政治中的主导地位相关。而就接受国而言,或者出于依附地位,或者出于文化影响,接受这些制度和规则。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这种形式的国际化曾经发生过两次:一次发生在私法领域,即19世纪中叶以来直到20世纪从欧洲开始扩展到世界的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运动;另一次发生在公法领域,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在欧美兴起扩展到亚非拉第三世界国家的以建立
宪法法院或
宪法委员会和司法审查制度为标志的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