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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判解》的使命

《刑事法判解》的使命


陈兴良


【全文】
  
  《刑事法判解》第7卷已经编就,即将付印。在总结前6卷编辑经验的基础上,从本卷开始,无论在内容还是在形式上,《刑事法判解》都将作一些调整。在内容上,《刑事法判解》将秉承贴近司法实践的一贯风格,吸收更多的司法实务工作者参与讨论与研究。在形式上,拟加快出版周期,每卷的篇幅适当减少,并在版式上做出改动。我想,经过上述调整,《刑事法判解》将会为之一变,更具有吸引力。
  《刑事法判解》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对法律、司法解释进行解释。可以说,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法律解释有两种途径:一是语言的;二是逻辑的。当然这两者之间是存在联系的。中国古代律学,作为一种法律解释学,就是以语言解释为主的。可以说,中国之重语言解释与西方之重逻辑解释,形成两种完全不同的风格。因此中国古代的发现方法论也是围绕语言(文字)的解释展开的。中国人具有语言的敏感性,读律也主要是通过语言领会法条之微言大义。最近,我读清代王明德撰《读律佩觽》一书, 颇有感触。王明德在书中提出读律八法,可谓其经验之谈。何谓八法?一曰扼要,二曰提纲,三曰寻源,四曰互参,五曰知别,六曰衡心,七曰集义,八曰无我。在上述八法之中,扼要与提纲,都是指抓重点,律文数百条、上千条,必有一些是重点条文,真正领会这些条文,可以达到举一反三,事半功倍之效。此外,例如互参,对于领会律文也是极为重要的方法。正如王明德所言:“律义精严,难容冗集复著。故其义意所在,每为互见于各律条中。”因此,互参实际上是对法律进行体系性解释。在书中,王明德还论述了“律母”与“律眼”。王明德云:律有以、准、皆、各、其、及、即、若八字,各为分注,冠于律首,标曰八字之义,相传谓之律母。这八字被称为读律之法,王明德引宋儒苏子瞻言:“必于八字义,先为会通融贯,而后可与言读法。”除律母外,还有律眼,以与律母相对应。律眼是指例、杂、但、并、依、从、从重论、累减、听减、得减、罪同、同罪、并赃论、折半科罪、坐赃数罪、坐赃论、六赃图、收赎等。这些都是律之关键词,对于领会律文至关重要。王明德对例做了如下阐述:“例者,丽也,明白显著,如日月之丽中天,令人晓然共见,各为共遵共守而莫敢违。又利“例者,丽也,明白显著,如日月之丽中天,令人晓然共见,各为共遵共守而莫敢违。又利也,法司奏之,公卿百执事议之。一人令之,亿千万人凛之。一日行之,日就月将,遵循沿习而便之,故曰例。”这里的例,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对于整个刑法具有纲领性的作用。王明德充分阐述了例的重要性。在上述律眼中,有些律眼所表达的法意至今仍为我们所遵循。例如并赃论罪,王明德云:“倂赃论罪者,将所盗之赃,合而为一,即赃之轻重,论罪之轻重,人各科以赃所应得之罪,故曰倂赃论罪。”由此可见,倂赃论罪是中国古代刑法处理赃罪(相当于现代刑法的财产犯罪)的原则,这一原则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仍然是通行的。当然,律眼中的有些词的用法与现在有了一些差别。例如得减一词,王明德云:“得减者,法无可减,为之推情度理,可得而减之。得者,因其不得减而特减之,故曰得减。”这里的得减,非法定减轻,而是法外减轻,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讲的酌定减轻。我国现在的刑法理论中,把减轻分为必减与得减,都是法定减轻:必减是应当减轻,得减是可以减轻。由此可见,现在刑法中的得减已经不同于古代刑法。又如,但字,在现代刑法中也是经常使用的,我们称之为但书,有转折性但书与例外性但书之分,一般仍是在但字的本义上使用。但古代刑法中的但字却与之不同,王明德云:“但者,淡也。不必深入其中,只微有沾涉便是。如色之染物,不必煎染浸渍深厚而明切,只微着其所异之濡,则本来面目已失,不复成其本色矣。故曰但。律义于最大重处,每用但字以严之。此与文字内,所用虚义,作为转语之义者迥别。如谋反大逆条,内云:凡谋反、谋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此一条用但字之义,是对已行、未行言。盖凡律,皆以已行、未行分轻重,此则不问已行、未行,但系共谋时在场即坐矣。盖所以重阴谋严反逆也。”以上我对王明德的律学精华稍作了引述,可以窥见中国古代律学已达到相当高的成就。中国古代律学的精妙在于对律条的文字解释解释与义理阐述,透过文字的隔膜而得立法之精义。尽管这种对刑法的语言学研究不同于两个对刑法的逻辑学研究,但仍然是值得我们继承的。我们现在读外国刑法教科书很多,借鉴得也很多,但读中国古代律学的书少之又少,我本人也是如此。我的藏书中虽然也有若干种中国古代律学的著作,但读得少,借阅得更少。只不过满足“发思古之幽情”,这是很不应该的。我们现在对刑法条文的注释之粗疏、之混乱、之离题,远远不如古代律学之精细、之不紊、之切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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