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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思公司资本制原理》序

《重思公司资本制原理》序


方流芳


【全文】
  100多年前,中国有识之士就已经从全球竞争的视角去思考公司法的效用。1893年,大清国的一位重臣薛福成写道:“数十年来,通商之局大开,地球万国不啻并为一家。而各国于振兴商务之道,无不精心研究。其纠合公司之法,意在使人人各遂其私求;人人之私利既遂,而通国之公利寓焉。”
  如果认同“纠合公司之法”在于“使人人各遂其私求”的道理,那么,主张公司法应尊崇契约而居于填补契约空白的地位,也就是合乎逻辑的推论。但是,问题在于:在牵涉公司的交易中,各方并非总是能够各为其利,并非总是能为自身的最大利益而与对手进行积极磋商。尽管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人”,它毕竟要靠自然人表达意思,当代表公司的自然人与公司交易时,公司总是能够为自己的最大利益而与对手磋价的说法就显得苍白力了。另一方面,在牵涉公司的交易中,契约双方可能进行合谋,共同把风险转移给无法设防的第三人,例如:在发生亏损的情况下,公司仍然按公司赢利时的市价收购部分股东的股份,从而把损失转移给那些没有机会出让股份的股东。契约自治固然是公司法的基石,但不应是公司法的全部。公司法的另一面是它的强制性。公司法的强制规范的出发点和基本逻辑是:在一个社会,存在着契约应当对之作出让步或者契约难以有效维护的利益(不限于公共利益),惟国家能保护这些利益不被侵害——这是一个能够容纳争议,引发追问的命题。
  傅穹博士的著作是以公司资本为标尺,去发现公司法的强制规范的合理边界。公司资本是公司法的基本问题,傅穹博士研究公司资本而引申出来的一些原理,其意义又不限于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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