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徘徊于问题与主义之间

  笔者曾读过一些涉及诉讼法中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问题的论文。论者借鉴了西方哲学中的解释论,引用了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还吸收了德国学者卢曼的“程序正当理论”,来论证诸如“诉讼活动就是一种法律实现过程”的观点。文章中充满了新鲜的语汇和不知从何翻译来的术语,文字写得也极为雅致,在表述上也是“非三行文字不成一句”的样子。整篇文章令人感到作者“很有学问”,却又生“云山雾罩”、“不知所云”的强烈感觉。
  这种所谓的“哲理思辨”,不仅背离了法学研究的本来目的,甚至还会令人对其知识的专业性产生合理的怀疑。毕竟,法学者研究纯粹的哲学问题是远远比不过专业的哲学研究者的。或许,法学者将西方哲学的观点“七拼八凑”起来加以论证,这对于哲学研究者们来说很可能属于“常识性”或“小儿科”的问题,而对于那些不了解西方哲学的中国法学者而言,则未尝不使其“肃然起敬”。这正如一个法学者向专业哲学研究者讲述某种法律常识一样,也会使其“自愧不如”。
  事实上,那种认为只要引进西方的理论和学说就可以提出富有创见的法学思想的观点,几乎过于天真了。毕竟,这种研究所涉及的只不过是西方学者基于对本社会问题的解释和分析,所提出的理论观点而已。这种理论当然应当为中国研究者所了解甚至精通,以便在研究中国问题时作为参考。更明确地说,了解了西方相关的理论,至少可以活跃自己的研究思路,提升自己的学术境界,从而使自己的学术眼光更加开阔。但这仅仅是研究者所应具备的一点“看家本领”而已,而不能用来代替问题的研究本身。如果我们在研究中始终将这些西方理论作为研究的终点,而不认真思考中国问题的特殊性,也不去反思这些理论对于解释和解决中国问题是否具有局限性,那么,我们注定只能充当西方理论在中国的代言人角色,而根本不可能有理论上的创新和贡献。
  法国雕塑大师罗丹曾在其艺术遗嘱中说过:“所谓大师就是这样的人:他们用自己的眼睛去看别人见过的东西,在别人司空见惯的东西上能够发现出美来。”罗丹这句话是就从事艺术创作的人而说的。其实,对于法学研究活动而言,所谓学术大师也就是通过研究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并在人们司空见惯的问题上能够提出创造性的思想和理论的人。
  因此,所谓“中国的问题,世界的眼光”这一命题,所要表达的其实就是古人早就说过的一个意思:“小处着手,大处着眼。”应当将“中国问题”纳入视野,通过对问题的发现、描述和分析,对问题的现状作出尽可能精确的解释。然后,就问题的解决提出一些带有假设性的思路,并对解决方案的局限性和可行性作出剖析。通过这种层层质疑式的研究,抛弃那种就事论事的对策式研究方法,而使得问题的分析逐渐走向深入。最后,在针对具体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解决方案的基础上,尽量使对问题的分析由特殊走向一般,由个别走向普遍,从而最终使有关理论得到发展。因此,“中国的问题”应当是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而“世界的眼光”则是研究者所持的思路和所要达到的境界。中国法学要想作出自己的独特贡献,就不能只是重复西方学者研究过的问题,重走西方学者走过的老路,而必须从本国正在发生的重大社会转型和法制改革中寻找问题。但与此同时,中国学者要避免司法调研机构所做的那种以改进司法为宗旨的所谓“问题分析”,也必须培育自己独特的学术眼光,尤其要借着西方法学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对“中国问题”作出独立的学术研究。惟其如此,中国法学的独立发展才有可能,而不至于运用西方学者的研究思路,研究那些出现在西方国家的问题,得出西方学者早已得出的结论,或者通过分析中国的具体问题来验证西方法学中的某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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