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徘徊于问题与主义之间

  当下的法学研究似乎在“问题”和“主义”两个方面都有显著的发展。研究者基于对中国法律制度现状的考察,在立法、司法实践等方面发现了大量问题。于是,对各自领域中所存问题的分析,成为各部门法研究中一个蔚为壮观的景象。另一方面,从法理学界到各个部门法学界,对基本理论的研究甚或“法哲学”问题的研究也呈现出“繁荣”的局面。一时间,从古典的自然法学理论、实证主义法学、社会法学运动,一直到流行的经济分析法学、批判法学运动甚至后现代法学,都对中国法学研究产生了程度不同的影响。
  以刑事诉讼法的研究为例。法学者在近来的研究中不可谓没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在立法层面上,诸如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展示制度、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三审终审制等一系列的立法建议,显示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在规则构建方面存在着相应的问题。而在司法实践方面,包括证人不出庭作证、辩护律师会见难、辩护律师受到检控方的随意追诉、刑讯逼供屡禁不止、超期羁押久盛不绝等在内的问题,都被纳入法学者的研究视野之中。甚至就连法学理论中存在的问题,如认识论的理论基础地位问题、“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关系问题等,也都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对象。
  法学者也不可谓没有浓厚的“理论情结”。为了结束所谓“注释法学”一枝独秀的局面,也为了创造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研究者引入了源自美国和日本的诉讼构造和诉讼目的理论,借鉴了源自英美的程序正义和程序价值理论,甚至提出并力图确立诸如诉讼构造、诉讼目的、诉讼主体、诉讼法律关系、诉讼阶段、诉讼职能之类的一系列理论范畴。但是,这些来自西方的法学理论本身就没有一个统一的体系,在不同的法系甚至不同国家,甚至还有着彼此相互矛盾的理论体系。例如,大陆法国家所创立的以“诉讼主体”、“诉讼客体”和“诉讼行为”为骨架的刑事诉讼理论,可能过多地受到欧陆民法理论的影响。而以人权保障为主旨、以程序正义为红线的英美刑事诉讼理论,则更多地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动态性的宪法”和“实践中的人权法”。中国学者无论是引进哪一种刑事诉讼理论,都会面临着诸如“究竟要被纳入哪一法系”之类的问题。
  根据笔者的观察,中国的法学——尤其是部门法学——在研究“问题”方面,更多地赋予法学研究以实用性和功利性的考虑,以推进立法和改进司法作为研究的归宿,从而走进了“对策法学”的桎梏之中。而法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在研究“主义”方面,则明显地陷入纯粹的理性思辨之中不可自拔,以至于忘记了法学研究的本来目的,使法学在部分学者那里变成一些西方哲学观点的变种。这是两个需要引起足够警惕的学术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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