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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国家打造法治政府

  
  三、行政执法实现“三必须”、“三平衡”
  
  这里的“行政执法”也是广义的,包括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法的形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所谓“三必须”,一是必须依法执法(依法定权限、法定范围、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执法);二是必须严格执法(违法行为必须得到追究、制裁);三是必须文明执法(语言文明、行为文明、手段文明等)。所谓“三平衡”,一是价值、目的平衡:行政执法既要追求秩序价值,维护国家社会经济秩序,又要追求权益价值,保护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公私利益平衡:行政执法既要注重维护公共利益,又要同时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私人利益;三是目的、手段平衡,为此,行政执法既要严格依法,又要有人情味,多采用更富人性化的手段,如在行政处罚方面,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制约与激励相结合,等等。
  
  四、行政决策实现“三化”、“三公”
  
  这里的“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就有关政策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所谓“三化”,一是民主化,行政决策应通过各种途径、各种形式(如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同时,行政决策在行政机关内部也应进行广泛的讨论,除非特别紧急情况,行政首长不得专断;二是科学化,行政决策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作出,特别是重大决策,没有对各种情况、各种方案的反复比较、分析,行政决策不得草率作出;三是规范化,行政决策的程序必须形成制度,任何人都必须按制度办事,不能恣意。所谓“三公”,一是公开,行政决策的内容、根据、理由、过程和结果均必须公开,除法定保密事项外,不能有任何暗箱操作;二是公正,行政决策应当符合社会正义,不能偏私;三是公平,行政决策应平等对待各社会群体,不能厚此薄彼,不得因性别、年龄、民族、出身、信仰等歧视特定相对人,特别是对于弱势群体,应在政策上予以适当照顾和倾斜。
  
  五、社会矛盾、争议解决实现高效、便捷、廉价
  
  所谓“高效”,是指及时和有效,政府在矛盾、争议、纠纷未发生前,应采取措施,尽量协调各方利益,防止矛盾、争议、纠纷的发生,而矛盾、争议、纠纷一旦发生,政府则不能无所措手足,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解纠纷,裁决争议,化解矛盾;所谓“便捷”,指政府应创造条件,方便当事人解决矛盾、争议、纠纷,尽量减少社会矛盾、争议解决机制中不必要的程序和环节,去除不必要的手续,为当事人提供最便利和最易获得的解决争议途径;所谓“廉价”,指解决矛盾、争议、纠纷的成本低廉,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一般不应收费,同时,行政调解、裁决机构的设置和管辖一般应遵循就当事人、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尽量使之少花费时间和金钱。为了真正实现社会矛盾、争议解决的高效、便捷和廉价,还必须重构和创新我国整个争议解决机制,包括申诉、控告、举报、信访、复议、裁决、调解和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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