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法治国家打造法治政府

建设法治国家打造法治政府


姜明安


【全文】
  建立法治行政,打造法治政府是《纲要》确立的依法行政的总目标。那么,什么是法治行政和法治政府呢?为了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界对之有清晰的认识,以保证建设法治行政和法治政府总目标的全面和有效实现,《纲要》进一步将这个总目标分解成各种具体目标,这些具体目标主要包括:
  
  一、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实现政府归位,逐步使政府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这里所谓“归位”,是指政府应扮演政府应该扮演的角色,做政府应该做的事,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所谓“不越位”,有两个意思:其一是政府不做市场调节能解决的事和社会中介组织、社会自治组织职能范围内的事,不违法干预市场和社会;其二是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不做依法应由其他政府(上级政府、下级政府、外地政府等)或其他政府部门做的事,不超越职权。当然,这首先需要完善行政组织法,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权限划分。所谓“不错位”也有两个意思:其一是政府应尊重人民的主人地位,为人民服务,而不能对人民颐指气使,以家长或主人的气势向人民发号施令;其二是不代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决定应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决定的事务,如直接干预企业产、供、销、人、财、物等经营自主权范围内的事务。所谓“不缺位”,是指政府应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职责,履行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履行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能不作为,不能在应为的领域无为。
  
  二、行政立法实现“三符合”、“三反映”
  
  这里的“行政立法”是在广泛意义上使用的,包括起草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规范性文件。所谓“三符合”,一是要符合宪法、法律的实体规定,不能与宪法、法律的明确规定及法定目的、原则相抵触;二是要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不能越权立法;三是要符合法定程序,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步骤、形式等。所谓“三反映”,一是要反映客观规律,不能脱离中国国情,脱离所在地区、所在部门、所在领域实际;二是要反映市场经济要求,既要保障和维护市场统一,防止地方割据和部门封锁,又要保障和维护市场自由,防止法律设定过分的统一规则和过分的规制窒息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市场的活力;三是要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行政立法的最根本目的应是保障和维护人民的权益,而不应是维护行政部门自己的利益。为此,必须通过建立和健全制度和程序加以保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