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种观点则完全相反。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质上就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根据是:(1)《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的通知》([1984]151号文件)规定:“实施机动车辆(包括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和船舶的法定保险,以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同时也有助于解决车船肇事后的赔偿纠纷。”“对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的机动车船和拖拉机,也作出了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规定。”(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实施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知》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个体、联户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都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其代办处投保“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并积极参加“车辆损失险”。否则不准上道路行驶,公安、农机部门不予检验、上户;到期不续保者,不予办理年度检审手续。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如保险拖拉机在保险期内安全行驶无事故,保险公司应在续保时给予安全优待。”(3)《
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第
2条规定:“目前,我国近24个省市已经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形式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自5月1日《道交法》正式实施起,统一的强制三者险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行。为积极落实《道交法》精神,实现《道交法》实施后与《条例》出台前各项改革工作的顺利衔接,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待《条例》正式出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统一在全国实施。”(4)《
关于调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费率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保监发[2004]44号)第
2条规定:“自5月1日起,各公司对商业三者险及其附加险基准费率可以在原基准费率的10%范围内自主调整,并向各保监局事后备案,以适应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提高的要求。”(5)《
保险法》第
50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此处的依照法律规定,完全可以解释为依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条的规定。因此,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机动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否依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