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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之大略

  
  1、天下
  人类得以生活,必须寄人之个体于人之群落。如此,则人之群落赋予人之个体生活存在的见证。由是而进,则有人之群居相善相恶之社会。
  社会为生活相居之人类个体或群落须依赖之本体,自然世界(环境)乃天下之一部,人之群落乃天下之一部,自然世界犹似一大舞台,社会犹似大舞台之幕布,启幕和谢幕均须以人的登台和退台为启终。即自然和社会皆因人而得以存在,人也因自然和社会而得以存在无限主题以探讨。
  天下即为自然和社会之合体,犹似一完整独立之舞台。
  天下不为人之栖居群落之一部所独有,乃为构成天下之人群所共有。亦是言,天下乃天下人的天下。
  2、国家
  人生来平等,即没有不平等的社会集团之阶级。无使人不平等之阶级即无使阶级存在之国家。
  国家非阶级独居之国家,国家非群体特权之国家。
  天下之人群,若平等生活,则必须有群体之平等公力以捍卫平等之天下人群之生存。此平等公力则为国家,国家乃平等人群利益及生存捍卫之工具。
  国家乃天下人(公民)之国家。
  制宪乃公民之公共意志,非群体之一部阶级意志。制宪可保障公民天赋之私权,可限定国家代理之公权。
  3、民主
  民主乃国家具体制度。确定和捍卫公民权利之根本。平等、自由、独立乃民主真义之所在。
  法律乃民主制度即平等、自由、独立之金盾。可保护公民善的利益和必有之私权,可惩治公民恶的利益和不必有之私权,可防范国家非善意侵害公民正当之私权。
  政府乃国家事务执行机构,当以为公民谋取最大利益为要旨。不以公民福利为要旨之政府当是阶级之政府,非善,非民众之政府。
  公民乃民主之前提。国家、法律、政府皆由公民而衍生。
  国家公权力乃公民授之,既授之,亦可适时取之。
  自由乃人之本份私权。任何干涉善的承载体人之自由即违宪。合宪与违宪皆由公民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均均衡等观。
       第三部分:教育 
  
  1、教育的本质即原始意义知识即人对世界的探索和认识之经验总结。人之群体要得以延续发展,须以对前人的经验总结以及探索所获得的真知卓见加以备份,让后人承继的基础上再加以研究和解答。人生来就具有认识世界的自然能力。但不加以开化其思想维度,却无法使其拥有理性的思考和精神。
  教育的实质则为使人的思想开化,掌握前人之经验,以获取生活之必需,其次当以探求前人未尽之问题,使人能够知道并且切实拥有其天赋之权利和幸福。能够独立、自由、平等地在人之社会中生存,在自然的环境中得以存在。
  学校教育当以传承前人之经验总结即知识。使个体之人具有独立、平等、自由之精神和人格,社会教育亦应继续学校教育之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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