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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与行政干预的法律界限——评株洲市教育局对撰著《人世老枪》一书教师的处理

言论自由与行政干预的法律界限——评株洲市教育局对撰著《人世老枪》一书教师的处理


姜明安


【全文】
  
     
  株洲市教育局2001年60号文对该市二中教师尹建庭撰著和向学生推销《人世老枪》一书事作出下述通报处理:其一,同意该市二中对尹解聘;其二,要求该市所有学校不聘尹为教师;其三,收回尹已推销给学生的书。株洲市教育局之所以做出这一处理,是因为《人世老枪》一书有“世上的一切都必须为我服务”、“我的真心话就是‘专门利己,毫不害人’”等言论,以及尹在其他场合曾发表和宣扬过“读书考大学是为了自己”,将来能找好工作、挣大钱,过美好生活等观点和言论。
  株洲市教育局这一通报处理行为涉及到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的界限和行政权对公民言论自由干预的界限问题。
  言论自由有无界限?如果有,尹的言论是否超越了这一界限?
  言论自由当然不是无限制的自由,当然有法律上的界限。首先,言论自由要受到《宪法》第五十一条的限制: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时,不得发表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言论;其次,言论自由要受《刑法》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五条的限制: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时,不得发表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以及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再次,言论自由要受《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限制: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时,不得发表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的言论;最后,作为教师,其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其言论还要受《教育法》和《教师法》有关规定的限制:不应发表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对学生德、质、体有害的言论。后三方面的限制实质上是宪法五十一条限制的具体化。在一些西方国家,言论自由通常仅以不构成对公益和他人权益的“明显的”、“急迫的”损害为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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