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奇怪的担保函引发的管辖权之争
司马当
【关键词】管辖
【全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我国法院管理体制上的缺陷而导致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管辖权之争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某些地方的当事人、法官、律师三位一体,为强争管辖权挖空心思频出奇招。近二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曾专为民事诉讼管辖问题作出二百多种解释、批复和电话答复,以作亡羊补牢。然而,最近发生在上海的一份奇怪的担保函所引发的管辖权之争,则有可能使最高人民法院积十几年之审判经验所作出二百多种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司法解释栏栅溃散,彻底亡羊。
2002年11月,上海昂立汇丰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立公司”)的业务员曾到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销售过一批药品,从华源公司的财务资料上可以看出,双方货款两清,并不存在欠款问题。2004年7月,华源公司收到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寄来的昂立公司的民事诉状,称第一被告华源公司在2002年11月欠其货款,第二被告上海亿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弘公司”)2003年7月4日“向原告出具了《债务担保金额确定书》”,“表示对第一被告的货款承担担保义务”。华源公司在管辖权异议书中提出“自己从未让亿弘公司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甚至此前从未听说过亿弘公司。”“亿弘公司这种在‘债务’形成之后,在‘债务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所设立的担保,实质上就是为被异议人昂立公司取得在宝山区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所设的‘诉托儿’。这种过于‘直白’地强争管辖权的做法不仅破坏了司法公正,也严重违背了《
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
奇怪的是,宝山区法院对此作出的裁定是“安徽华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处理”。理由是:“被告亿弘商务注册地虽在本院管区,但其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软件园,故应以实际经营地为其住所地”。华源公司在为此提出上诉认为“凡是法律规定必须登记公示才能生效的经营权、物权,都要以登记公示的内容确认其法律效力,而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公司登记。而亿弘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的注册档案中登记的企业住所地为宝山区宝杨路1231号,并无设立分公司的相关材料。”宝山区法院认定亿弘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上海浦东新区软件园,确实让人有点儿莫明其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