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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之修订思路与建议

  
【注释】  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2003年7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执法检查的报告中指出:“检查过程中,不少地方反映,未成年人保护法已颁布12年,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情况,有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顾秀莲:《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公报》2003年第5期。)

参见《<未成年人保护法>启动修改工作》, 北大法律信息网,2004年8月24日。

参见姚建龙著《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0-301页。

我们曾经将这部法律称为《少年法》(参见姚建龙著《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页),这主要受了日本立法的影响。考虑中国本土特色,似乎称《少年司法法》更为合适。

本文所称儿童与未成年人的含义是一致的,其年龄界定均为18周岁以下。

关于童年消失的研究著作,可参阅【美】尼尔·波兹曼的《童年的消逝》(吴燕廷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和David Buckingham著《童年之死》(杨雅婷译,台湾巨流图书公司2003年版)。

参见【法】卢梭著:《爱弥儿——论教育》,第84页。

例如吴一舟在《你的教育生态了吗?》一书中所提出的生态教育的观点:生态的教育应该是自然的教育,是一种尊重孩子的天性、尊重孩子内心的发展需要的教育,是一种真正着眼于孩子的发展、着眼于孩子心灵与人格健康的教育。生态教育的思想强调教育应遵循孩子“自然的本性”,但生态教育并不等于放弃教育,顺其自然也不等于放任自流。参见《让孩子自然天成》,http://news.Yanhan.com,200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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