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和谐问题,主要取决于法典结构的合理设计。法典的“空间式”保护立法结构能够较为有效的解决未保法的内部和谐问题,但是也许也正因为如此而增加了未保法与其他涉及未成年人法律协调的难度。例如,家庭保护一章的内容必然与《
婚姻法》、《
继承法》等民法中婚姻家庭类法律的内容重叠,学校保护一章的内容必然与《
义务教育法》、《
教育法》等教育类法律的内容重叠,社会保护一章的内容必然与治安管理等类别的法律相重叠,政府保护一章的内容[14]必然与行政组织法类等类型法律相重叠,司法保护一章的内容必然与《
刑法》、《
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相重叠,未保法应当如何协调、取舍?
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未成年人法学研究的发展和成熟,本文试提出几点初步的、不成熟的想法。
我们曾经在2004年10月8日提交团中央的关于未保法草案修订建议中提出:未保法修订“应当树立起构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战略观,从整个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中确立《
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是相当于其中根本法(“类似于
宪法”)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立法时要充分考虑与国家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相协调的思想,而不是以一部未保法来替代整个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如果从这一思路出发,则可以参考制定
宪法的思路,将未保法的立法重点定位于规定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些根本性问题,如基本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未成年人权益的范围、各主要未成年人保护主体的保护义务等。考虑到未保法与现有法律和未来立法的协调,还宜侧重于规定对处于困境或者有处于困境危险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致力于为未成年人(特别是处于困境或者有处于困境危险未成年人)提供自然的成长环境。
结合各章节内容,具体分析如下:(1)总则章。这是未保法的重点,本章主要规定立法目的、未成年人保护责任主体、未成年人保护基本原则等总则性内容。(2)政府保护章,主要明确与未成年人权益密切相关政府各部门的保护义务,以及督促义务履行的措施;(3)家庭保护章,主要规定父母、监护人的保护义务,为处于非正常家庭状态下的未成年人创造正常的家庭环境,如父母危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预防与惩罚、无父母未成年人的监护、婚姻变动未成年人的保护等。对于一般的亲属法律问题,则交由民法去规定。(4)学校保护章,主要规定学校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预防与惩处、学校与未成年人发生利害冲突时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等,而将一般的学校管理、教育问题交由
教育法规定。(5)社会保护章,主要规定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社会环境形成的预防与惩处,而将一般的社会管理内容交由治安管理等法律去规定。(6)司法保护一章,主要规定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家事案件的处理,而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问题交由未来《少年司法法》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