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年未保法基本上是按照未成年人的生存空间来组织法典的基本结构。即按照未成年人与该生存空间的紧密程度,由紧至松的顺序组织法的基本结构:第一空间家庭——家庭保护,第二空间学校——学校保护,第三空间社会——社会保护,第四空间(特殊空间)司法——司法保护,这是一种对未成年人全面保护的理想化思路。从表面上看,这种立法模式,似乎没有遗漏任何角落式地将未成年人置于严密的保护网络之中。
但是,从91年未保法的规定来看,很明显这一网络虽然容易造成视觉上的幻觉,但实际上却是疏漏百出的。例如,第二章“家庭保护”所规定的5个条文,都是对家庭功能基本正常的未成年人的保护,而恰恰遗漏了最需要给予保护的处在家庭功能不全状态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如无父母监护人之未成年人的保护、父母关系不和谐家庭中未成年人的保护等。再如第三章“学校保护”也大都是规范学校、学生关系处在正常状态下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而恰恰对于在学校(强势方)与未成年学生(弱势群体)关系不和谐,特别是发生利害冲突时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没有做明确的规定。第四章“社会保护”则以兜底立法式,将前两章不适宜放入的内容混杂的囊括其中。司法保护一章则仅涉及司法组织、程序,而对于最核心的实体法问题,则基本没有涉及。此外,由于完全按照未成年人所处空间来组织法典结构,没有明确的执法机构,因此除了疏漏之外,91年未保法也难以避免地存在着“泛”而“无力”的不足。
团中央未保法修订小组最近提出的修订草案,从强化政府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角度,打破纯粹的空间式立法,把“政府保护”从“社会保护”中分离出来,置于“家庭保护”之前,并增设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一章。同时,较大幅度的充实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等章节的内容,这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91年未保法泛而无力的弊端。这种在空间式保护立法的基础上,强化保护措施实际落实的法典结构设计思路,是值得肯定的进步。
未保法的内容设置,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课题,它至少面临着两个最大的挑战:一是如何把按照传统法学观点看来性质各异的各种法律规范(如民法、行政法、
刑法等)和谐地融为一体;二是如何与已有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规范(如《
民法通则》、《
婚姻法》、《
继承法》、《
收养法》等,特别是正在起草的《民法典·亲属编》)相协调。未保法应当规定什么?不宜规定什么?如何既保持未保法内部的和谐,同时又与其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相协调?未保法的立法空间何在?总之,如何保持未保法内容的内外和谐,这仍然是此次修订未保法所要努力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