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让儿童[⑤]自然成长
今天的孩子,越来越不像孩子了……这是中国成人社会日益深刻的感慨——感慨今天的孩子们获得越来越辛苦,越来越不想观念中的儿童那样无忧无虑、快乐地生活;感慨今天的孩子日益“非儿童化”,日益在远离成人社会关于孩子是天真的、纯洁的、顽皮的等美好形象的传统定位,就连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感觉日益成人化了。成人社会面对孩子,就象孩子们面对他们父辈童年时候的游戏那样越来越陌生和不知所措。
事实上,西方社会早已经发出了童年正在消失甚至死亡的感慨。[⑥]不过西方学者关于童年正在消失的研究大多强调,造成这种消失的原因主要在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成人社会难以对儿童实现信息控制,儿童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获取成人社会的任何信息——包括不愿意透露给儿童,或者认为有害于儿童成长的各种信息。尽管我国也在面临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对儿童成长的巨大影响问题,但是我国儿童的“非儿童化”似乎更大程度上应归因于中国传统社会极为关注儿童成长的恤幼文化,以及目前正在执掌社会权力、资源的成人社会之特殊经历所导致的对于儿童成长的过分关注。在“爱”的名义下,成人社会总是“善意地”把儿童假想为可以任意揉捏、塑造的对象,努力按照某种理想的模式,试图将所有的孩子塑造成为成人所设想的某种理想“模型”。91年《
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有着较为明显的将未成年人客体化的“塑造论”痕迹。例如该法第1条所确立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大自然希望儿童在成人以前就要像儿童的样子。如果我们打乱了这个秩序,我们就会造成一些早熟的果实,它们长得既不丰满也不甜美,而且很快就会腐烂”。[⑦]卢梭的自然教育思想,直到今天还能给我们诸多启迪。就我国教育学界而言,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反思那种把未成年人客体化为塑造对象的观念。[⑧]从发展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观点来看,儿童的成长是多样化的,这种多样化是一种自然而且必然的现象。对于法律而言,只要这种多样化并不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发展,就应当予以尊重。规定某种理想化的模型,而后用以统一塑造每一个千差万别的儿童,其必然的结果是儿童的“非儿童化”。[⑨]
我们认为,修订《
未成年人保护法》宜树立保障未成年人自然成长的权利、创造未成年人自然成长的健康环境、预防和惩处有害于未成年人自然成长的行为,真正确立未成年人权利主体的地位,剔除“塑造论”痕迹的基本思路。应当认识到,《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人权益的法典,而并非实现成人理想的工具——尽管以爱的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