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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视野中的少年:概念之辨

  根据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够不上刑事犯罪但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对他们采取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工读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收容教养的少年年龄上限为16周岁,但是关于底线年龄则存在一些争议。1993年,公安部《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指出:“经研究并征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现通知如下: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犯罪人‘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处‘不满十六岁’的人既包括已满十四岁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也包括未满十四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是修改《刑法》。对未满十四岁的人犯有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它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收容教养。”该通知明确收容教养的下限年龄可以低于14周岁,但是低到多少,则在现有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从少年司法实践来看,大都控制在12、13岁。收容劳动教养人员的年龄界限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24]工读学校招生对象是12周岁以上到17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不适宜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学生。[25]可见,行政法上的少年年龄下限大体为12周岁。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主张少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少年严格以现行刑法规定为标准,指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广义的少年则还包括行政法(行政刑法)上的少年,即12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的人。[26]其中14周岁以上16周岁未满者,简称为年幼少年;16周岁以上18周岁未满者简称为年长少年。年幼少年与年长少年的简称,可以避免用语冗长的不便,亦可强调两类人群的差异性。对于与少年相关的两个基本概念——儿童、青年,试作如下界定:不满14周岁者称为儿童,其中12周岁未满者简称为年幼儿童,12周岁以上14周岁未满者简称为年长儿童;18周岁以上25周岁未满者简称为青年,其中18周岁以上不满22周岁者简称为年幼青年,22周岁以上不满25周岁者简称为年长青年。
  
【注释】  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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