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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刑罚的配置与传统刑种的改造

  国外少年刑法多对有期自由刑的设置进行了不同于成人的变通,这种变通主要表现在较成年人而言,明确而且较大幅度地降低法定刑期上。例如,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有期自由刑最低为1天,最高为20天。但是《少年法院法》规定:对于少年(14岁以上不满18岁者)犯罪可能科处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自由刑,以下列刑罚代替:(1)少年是在年满16岁前实施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处1年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2)其他情况下处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如果可能科处10年以上20年以下自由刑的,以6个月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代替。可能科处的所有其他有期自由刑的最高限降低一半,取消最低限。德国普通刑法典规定有期自由刑最高为15年,最低为1个月。但是《少年法院法》第18条规定:“少年刑罚的期间为6个月以上5年以下。犯重罪的,依普通刑法应判处10年以上自由刑的,最高少年刑罚为10年。普通刑法所规定之量刑范围于此不适用。”瑞士《联邦刑法典》规定普通有期自由刑有重惩役、监禁、拘役等,但是能够适用于少年的仅有监禁,且其期限为14日以下,而普通监禁刑最高为3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2003年修订)规定一定期限的剥夺自由的刑期一般为2个月以上20年以下,在数个判决合并处刑时可以达到30年(第56条)。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如果是在年满16岁之前实施犯罪的,判处剥夺自由的期限不得超过6年;对年满16岁之前实施特别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未成年人,判处剥夺自由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并且在教养营服刑;对年满16岁之前初次实施轻罪或中等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以及初次实施轻罪的其他未成年人,不得判处剥夺自由(第88条第6款)。挪威刑法典也规定,成年人的最高刑期为21年,但是如果犯罪行为是在未满18岁时实施,最高刑期为15年(第17节和55节)。从上述国家少年法规定来看,少年有期自由刑的刑期幅度大体较普通有期自由刑降低1/3、1/2甚至更高,而且这种降低及其降幅都是明确的。
  我国刑法对于少年有期徒刑并未做出特别的规定,仅在第17条第3款笼统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规定:对未成年罪犯依法从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依法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事实上,这一司法解释仍然是含糊的。根据我国刑法的特点,建议明确规定不同于成人的少年有期徒刑幅度:在一般情况下,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刑期幅度整格降低1/3,但最低不得低于6个月,最高不得超过10年(适用于14周岁以上16周岁未满的年幼少年)或者15年(适用于16周岁以上18周岁未满的年长少年)。
  另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的是关于少年有期自由刑是否应附加劳动。从国外立法例来看,亦不统一,有的规定为纯粹监禁,有的则规定的是惩役。但是即便是规定惩役可以适用于少年的国家,也大都并不以处罚为劳动的目的,并对少年犯的劳动作了符合少年身心特点的变更。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期自由刑内涵着劳动改造。但是对于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的劳动问题,则在《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中有特别的规定:少年管教所根据需要设立适合少年犯特点的习艺劳动场所及其设施;少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组织少年犯劳动,应当在工种、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少年犯从事过重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不得组织少年犯从事外役劳动;未满16周岁的少年犯不参加生产劳动;少年犯的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这实际上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徒刑”的本来性质,这是值得肯定的。
  (四)拘役刑
  拘役刑是在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从国外少年刑法来看,较多的是将拘役刑排除于少年刑罚之外,少数规定拘役刑可以适用于少年的国家,亦对拘役刑的刑度进行了改造。例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2003年修订)规定拘役刑的期限一般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则为1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且该未成年人必须年满16周岁(第54条、88条)。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1—6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在刑罚的设置上,刑法对于少年拘役刑同样并未做出特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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