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三“官”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诉讼案件中,具体说来:
(一)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
律师与法官之间之间的关系,在民商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诉讼案件中都有表现。在诉讼中,律师代理一方当事人(或者为被告人辩护,下同),法官则居中裁判。律师与法官之间是代理人与裁判人之间的关系。代理人代理的目的是为了当事人能够胜诉,而法官则须依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裁判,所以,代理人的当事人可能胜诉,也可能败诉。而代理人追求当事人胜诉的目的确定性与法官裁判的不确定性就会产生矛盾和冲突。因此,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不可能是和谐的,在很多情形下存在冲突和矛盾。但不是完全对立的。
(二)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关系
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刑事公诉案件及民行抗诉案件中。在刑公诉案件中,检察官作为公诉人,代表国家出庭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并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律师则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因此,律师与检察官之间是对立的关系。这就是我们在实践中所说的“抗”与“辩”的关系。
律师与作为侦查机关的反贪污机构检察官之间的关系,同律师与公安干警之间的关系,在下文说明。
(三)律师与公安干警的关系
律师与公安干警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
刑事诉讼法》第
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赋予律师的权利。在此律师与公安干警之间应是工作与配合之间的关系。但在实践中,公安干警为了限制律师会见,违反法律规定,人为限制律师会见,认为律师会见会使犯罪嫌疑人反供,不利于刑事案件的侦查,造成刑事案件证据不好固定等等。将律师与公安干警之间的关系人为对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