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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者之间的竞争:英美证券监管的优劣比较

  从以上分析可知,英美两国在发行上市环节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供的制裁和救济途径是雷同的。因此,并没有执法有效性的根本区别。细致比较起来,英国在FSMA法律下的执法体制要比美国更胜一筹,因为它可以对未经许可的主体的违法活动处以罚款,这是SEC难以作到的。而在虚假陈述的救济方面,美国的执法机制更为有效,主要表现在它允许二级市场投资者对发行环节的虚假陈述寻求救济,但对于招股说明书的虚假陈述,其起诉主体仅限于一级市场的证券购买者。
  三、市场失当行为规制的比较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本文将着重比较市场失当行为的其中一种--内幕交易。市场失当行为的制裁和救济大体相同,市场操纵和虚假陈述的规制与内幕交易存在着大量雷同之处。
  美国对内幕交易行为持严格规制态度,其规制的法律依据是著名的SEC10b-5规则。10b-5规则可谓是成文法与普通法的有机结合。在我们考察内幕交易法律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何为内幕交易,1971年的SEC v. Texas Gulf Sulphur 为内幕交易行为提供了最好的诠释。在该案中,得克萨斯海湾硫黄公司拥有一块矿产储量丰富的土地,媒体得到风声,要求公司对发现大储量矿产的消息作出确认,遭到公司的拒绝。与此同时,公司董事在公司宣布发现矿产消息之前大肆购入本公司股票,并在消息宣布之后抛售获取不菲的收益。该案说明了内幕交易的本质:利用其特殊地位所知悉的具有价格敏感性(price-sensitive)的信息获利。
  从普通法的救济途径而言,美国的原告可以直接以违反董事义务为由要求内幕交易者返还所获利益。其中蕴含的法理是董事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如果他们这么作,则股东有权对董事提起衍生诉讼。但英国的普通法则没有提供这种救济途径,其法律依据是1843年Foss v. Harbottle 案件所确立的先例原则。因此,在普通法救济上美国的执法机制要比英国更胜一筹。如果英国赋予小股东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则英美普通法救济结果则趋同,但这一改变受制于Foss案件所确立的法律规则。
  再比较二者在成文法上的异同,成文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信息被不公平地利用。美国的成文法依据主要是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b)条,该条规定主要是防止董事、高管和持股超过10%的股东利用其地位所获悉的信息在买入6个月内卖出股票或卖出6个月内买入股票,这种行为又被称为短线交易(short swings)。在美国,短线交易适用严格责任,而且易于查证,因为依据法律,所有的关联主体都要向SEC披露其持股信息并由SEC加以公布。美国的短线交易规制主要是依靠民事诉讼,而在英国由于没有短线交易的成文法规定,因而在规制短线交易问题上,美国的执法机制更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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