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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2)拒绝向竞争对手的关联企业发放贷款。在某些条件下,这是一个更为可行的不正当竞争方式。如果有效实施这种金融抵制方式,将使金融机构的关联企业大为受益,甚至可能在非金融市场上树立垄断地位。但是,为了使抵制行为真正产生效用,金融机构本身必须在相关信贷市场领域有着足够的经济实力。否则,其它企业可能通过其它途径获取信贷资源,从而使抵制失去意义甚至产生负效应,因为这种不正当竞争方式实际上减少了金融机构自身的投资机会。因而,拒绝向竞争对手放款的危害性取决于相关金融服务市场的结构。
  (3)不正当竞争的搭售行为。搭售行为同样要依市场结构情况而定。只有当金融机构拥有足够的市场力量时,它才能迫使其客户购买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服务,并造成竞争损害。如果客户可以在不必支付过多费用的情况下在市场上找到替代竞争者,他便没有理由接受金融机构的搭售要求,除非他自己认为这种搭售确对其具有某种吸引力。当然,市场搜寻费用和其它问题可能使金融机构有机会迫使其客户接受搭售要求,但这并非金融服务业独有的状况,也不能构成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监管的主要理由。
  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多样化监管。最为普遍的也许是当金融机构并购或控制权合一时所进行的特别竞争评估。例如在美国,上述交易需经专门的竞争评估,以确保公司合并不会获得信贷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不会造成上述竞争性损害。有时,一些特别法令甚至明文规定了金融机构通过并购所能获得的市场份额上限。此外,美国有一些特别法规对银行及其关联企业间的搭售安排作了禁止性规定。
  对控股公司的业务限制也起到了保护市场竞争免遭损害的作用。在经济学文献中,这种业务限制经常遭到批评,因为学者们认为在一个竞争性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既没有动力去补贴自己的关联企业,也没有市场力量去损害其竞争对手及其关联企业。但不管怎么说,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限制的确加强了金融机构的安全性与稳健性,这一点是反对者所无法抹杀的。
  (三)为实现社会分配目标或其它政治目的进行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复杂性还体现在这一领域的法律通常反映的是政治或其它非经济价值观。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盛行的对外资金融机构股权的限制,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作为美国银行管制标志的对金融控股公司地域扩张的限制,以及将金融服务业分隔为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等,这些都反映了政治经济学对监管现实的影响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以不同的方式存在着。这些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理由,且除了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推算这些制度限制的经济成本外,这一理由基本不受经济学分析的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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