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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不受管制的控股公司是否会损害其子公司经营的稳健性,取决于两个尚待实证检验的理论前提。首先是不受监管的控股公司要比受法定业务限制的控股公司更容易卷入冒险经营的漩涡。这一前提建立在金融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原理上,即在某一特定风险程度下,业务多元化可以增加潜在的收入来源。然而,理论研究同时也表明,控股公司不受管制的业务活动虽然增加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预期收益,但同时也增加了公司收入的不确定性。对风险与收益两大因素的权衡以及其是否会导致更多的金融控股公司陷入财务困难,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另一个不确定的问题是,当金融控股公司在经营非金融业务遭遇困难时,是否会改变其子公司的经营思路以帮助金融控股公司度过难关。毕竟监管金融机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抑制受管制金融机构的冒险经营,陷入困境的金融控股公司为了操纵子公司的业务经营,必然试图逾越上述监管框架。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违背监管标准的违规行为,那些下令和实施违规行为的个人将可能受到行政和刑事制裁。
  控股公司的业务扩张与其金融子机构的实际关系目前仍缺乏有效的实证研究。但要说明的是,控股公司的业务扩张必然损害其金融子机构的经营这一观点并没有得到太多的论据支持。学者们观察到的实践效果恰好相反,控股公司的业务活动似乎起到促进其金融子机构更有效运营的作用。杰克逊1993年的研究成果表明,在20世纪80年代末,那些由多元化经营的实业型控股公司控股的金融机构要比那些由投资型控股公司控股的金融机构或独立运营的金融机构表现得更为出色。同样地,本斯顿教授1996年的调研也对银行跨营证券业必将危及银行自身稳健性的流行观点提出了挑战。
  2、出于竞争因素的考虑。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的另一个理由是出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注。关注的焦点集中在金融机构可能对其关联企业进行信贷倾斜,从而损害竞争的公平性。这种信贷倾斜既可以体现为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融通,也可以体现为不向竞争对手的关联企业提供信贷。金融控股公司所产生的竞争损害有时也表现为搭售,即金融机构要求其客户必须购买其关联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来作为获取信贷的条件。
  上述不正当竞争因素是否已构成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监管正当明确的依据,在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现将学术观点简要评述如下:
  (1)以低于市场的优惠条件向关联企业提供信贷。以这一理由说明金融控股公司的反竞争因素并对其进行监管,缺乏足够的说服力。这种信贷方式的拓展可能会消耗金融机构的资源,但它同时也资助了其关联企业,因此从金融控股公司整体而言其正负效应是抵销的。这种交易实际上相当于控股公司以分红方式从金融机构中抽取资金,再投资于关联企业中。从安全稳健经营的角度考虑,金融机构与其关联企业低于市价的融资活动应引起关注,因为它们损害了金融机构资本的有效利用,但这属于偿付能力监管的范畴,与竞争因素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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