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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内幕交易管制法律评介与我国证券法的完善

  SEC提起的内幕交易诉讼多为民事诉讼,意在寻求禁令、制裁、补偿、罚金和行业禁入等针对内幕交易行为人、内幕信息提供者和接受者的惩戒或补偿措施。此外,经纪商、投资顾问和其它“控制”人员(如监管人员、分支机构经理、上市公司行政主管等)有义务监测内幕交易行为,如果其未能对其职员的内幕交易行为有所察觉,也要承担相应的罚金。
  除了因内幕交易而遭受损失的受害者所提起的私人诉讼之外,美国政府在这方面也表现得相当积极。美国证监会(SEC)每年都要对内幕交易行为人、内幕信息泄露者和接受者提起大量的诉讼。美国司法部也经常以内幕交易为由提起政府诉讼。美国司法部部长的角色则是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在过去二十年间,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数量剧增,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人数也在不断增加。
  二、英国管制内幕交易的法律规范
  英国内幕交易管制的主要法律渊源是1993年《刑事审判法》。《刑事审判法》取代1985年的《公司证券法》,代表了英国内幕交易立法的晚近发展,同时,《刑事审判法》也是英国贯彻欧共体《关于协调内幕交易管制的指令》的体现。
  (一)证券的含义
  《刑事审判法》在附表2中列出了证券的种类,包括:不属于公共部门的公司或非公司实体的股票、任何公司或公共政府部门的债券、存单、保单、期货和期权。根据1994年内幕交易法令的补充规定,《刑事审判法》只规范那些欧洲经济区国家内正式上市的证券及那些在欧盟其它受管制的金融市场上市的证券。对于保单、存单、期货或期权而言,即使其不直接上市或交易,只要其与在上述欧洲国家或市场上上市或交易的证券有联系,也属于《刑事审判法》管辖的范围。
  (二)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与特定证券或其发行人有关;(2)必须是确定或准确的;(3)尚未公开;(4)一经公开对证券的价格或价值有显著影响。上述条件只是框架性的,具体细节交由法院作个案解释。关于内幕信息的确定性,由于难以判断而遭受很大批评。为此,《刑事审判法》列举了必须公开信息的不完全清单:(1)根据证券市场有关法令为通知投资者及其投资顾问所必须公布的信息;(2)根据相关法令必须交置公众检查的财务记录;(3)能够为参与交易的当事方轻易获得的信息;(4)衍生自公开信息的信息。
  考虑到信息对现有证券价格影响的复杂性,《刑事审判法》并没有对“显著影响”制定相应标准,而交由个案判定。
  (三)内幕人员
  《刑事审判法》将内幕人员定义为:知悉自己掌握内幕信息,并知道自己是通过担任目标公司董事、雇员、股东特殊身份而获悉信息;或通过其办公场所、雇佣、职业等便利途径知悉该信息;或者直接或间接从上述人员处获取该信息的人员,均可视为内幕人员。最后一种类型涵盖了从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即内幕信息接受者如果知道信息是内幕信息,又明知泄露信息的是内幕人员,也将在法律上被视为内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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