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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证券法》关于市场操纵的法律规范

  (二)如何理解持股优势?
  持股优势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名下或实际控制的账户持有相对于超出市场正常水平的股票份额。实际控制的账户是指虽然并非行为人名下,但行为人对该账户拥有实际控制权或支配权。理解市场操纵规范中的“持股优势”,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辅助判断:
  1、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的联动。如果是典型的操纵市场案件,行为人拥有的资金优势必须最终转化为持股优势,才能对股票价格施予决定性影响,因此,操纵者的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具有联动效应。
  2、持股优势和股票价格的强相关度。在恶意操纵情形下,持股优势和股票价格表现出极强的相关度,这种相关度,超过了股票价格和基本面、持股优势和基本面之间的相关度。而在正常情形下,基本面与股价的相关度应该高于持股优势与股价的相关度。
  3、持股优势是相对概念,没有统一标准。在有些案件中,股权集中在少数大股东中,持有占流动市值30%的股票都未必有持股优势,但另一些案件,股权极为分散,行为人持有10%甚至是5%的股票就足以对股价施予决定性影响,因此持股优势是一个个案而定的相对标准,不宜将其僵化固定。
  (三)如何理解信息优势?
  信息优势是指行为人掌握着市场上其他主体所不掌握的信息,亦即信息不对称。在我国,单纯以信息优势操纵股价的情形较少,但信息优势很可能是行为人操纵股价的一个辅助性手段。甚至在许多案件中,有些操纵者与上市公司或其他机构联手,通过制造虚假的信息,炮制种种“题材”、“概念”并在传媒中大肆鼓吹来进行市场操纵。尽管信息本身是虚假的,但操纵者对虚假信息的真实性质的知根知底也可以作为信息优势的一种情况。
  应注意的是,无论是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还是信息优势,都是一个中性的判断概念,拥有上述市场优势地位只是为操纵市场提供了可能或条件,是否构成市场操纵,还要看行为人是否滥用上述优势,进行以操纵市场为目的的联合买卖或连续买卖。
  (四)如何理解联合买卖与连续买卖?
  联合买卖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在某一时段内,约定一起大量买入或卖出某种证券。联合买卖与相互委托的区别在于:相互委托需要双方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或方式买卖,同时双方处于买或卖的交易对手方地位;而联合买卖的通谋内容更为宽泛,可以是双方一起买或一起卖,也可以是一个买一个卖,并且一般不需要严格遵守约定的时间、价格或方式。
  连续买卖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连续进行的买卖。连续交易操纵的行为特征主要是连续高价买入或者卖出某种证券,以抬高或者压低其价格。在实践当中,连续交易操纵行为一般是行为人先筹集大笔资金,并锁定某种具有炒做潜力的证券,连续进场拉抬或者压低股票价格,诱使投资者跟进或者杀出,待股价涨至或跌至一定价位时,再予以趁机卖出或者买入。此时,该证券交易量明显放大,股价呈现剧烈波动,等出清股票时,股价已经暴跌,交易量大幅萎缩。“连续”应指指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交易,只要为了一个目的而持续性的进行交易,社会观念上便认为具有连续性。两次交易之间的时间间隔应当是多少?单纯从单比委托来看,没有必要硬性规定时间间隔,只要达到社会观念认可的连续即可。实际上,连续买卖操纵市场的行为大多持续相当的一段时间,这样操纵者才能够完成吸筹工作;从监管角度来看,连续交易往往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后才能够被发现,如果只有少数几次交易而且间隔较长,未能呈现出连续性,则很难被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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