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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认定的若干疑难法律问题探讨

  美国对此问题的处理则较不统一,主要依赖法官对个案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当信息已经散布为投资大众所公知时,才能构成公开信息;而另一种观点则以有效市场理论为依据,认为只有证券市场上足够数量的积极投资者(active investor)已经知道该信息,并且该信息已经从股价上获得了反映,即使一般投资者不知道此信息,也可视为信息已经公开。但如何判断积极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缺乏以一贯之的标准,因此美国司法判例发展了以某一权威性公布为标志的信息公布准则。
  例如,1968年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SEC v. Texas Gulf Sulphur Co.案确认了以道琼斯新闻揭示牌(Dow Jones News Service Broad Tape)作为信息公布标志的原则。在本案中,Texas Gulf Sulphur Co.发现一重要矿产,不久即向新闻界公布一正式新闻稿。新闻稿于1968年4月16日10点发出,10点29分到达美林证券内部新闻网,10点54分至11点2分左右在道琼斯揭示牌上公布。而被告于10点20分下单买入证券。对此,法院认为,在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前,应确保该信息以充分方式进行了有效披露。本案中,虽然在法定文件公布之前,公司已经向整个新闻媒体发布了正式声明,但声明只是公开的第一步,内幕人员必须待声明在更具权威性和广泛性的媒体--道琼斯揭示牌上公布之后方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①
  (二)如何判断信息的“重要性”?
  首先,可以从证券市场的反映来判断信息的重要性。根据“有效市场理论”,如果信息一经公布,将对证券市场的股价波动造成实质性影响,则可以推断该信息存在“重要性”。在SEC v. Texas Gulf Sulphur Co.一案中,第二巡回法院认为,如果发生了某些性质非同寻常(extraordinary in nature)的情况,并且该非常状况一旦被披露,无疑会对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那么在这类情况发生时内幕人负有披露义务或者不得从事证券交易的义务。法院指出,重大事实不仅包括揭示公司盈余和分配的信息,而且包括影响公司可能发生的未来情况以及影响投资者购买、出售或持有公司股票意愿的事实。
  其次,可以从信息对投资者的影响,即知悉信息的人对信息的态度来判断信息的重要性。一般而言,如果理性投资者认为该信息存在重大参考价值,即可以认定该信息存在重大性。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如果获悉的信息足以使其对既有的投资决策作出重新评估,即可认定信息存在重要性。
  再次,从信息的来源也可以判断信息的重要性。如果信息来源于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其信息的重要性一般要强于来源于一般职员或一般股东的信息。同样地,来源于密切接触内幕信息的监管官员、中介机构渠道的信息,要比来源于一般市场人士的信息具有更高的重要性。
  此外,信息的确定与否也是判断信息是否重要的一个指标。一般而言,明确、具体、可信度高的信息要比笼统、概况、道听途说的信息具有更强的重要性。例如,两家公司达成并购协议的信息就要比两家公司进行并购磋商的信息具有更大的重要性,因为前者是确定具体的信息,而后者则面临着相当多的不确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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