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内幕信息的界定
内幕信息的界定也是判断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仅凭内幕人员身份就推断内幕交易的成立,实际上就禁绝内幕人员从事任何证券交易,这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的法律都对内幕信息作了法律界定。一般认为,内幕信息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1、该信息必须与某一证券或证券发行人,或者特定种类的证券或证券发行人相关,而不是与证券或证券发行人整体相关,即必须是微观或中观的信息,而不是宏观的全局性的信息。信息不仅包括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的信息,而且还应包括影响公司经营发展前景的信息。
2、该信息必须是具体的(specific)或确定的(precise)。如果信息是笼统或含糊的,则该信息不能为内幕交易行为人带来稳定的盈利预期,因而就不成为内幕信息。
3、信息必须是未公开的,即内幕人员所持有的信息,必须尚未被市场上其它投资人所公知。
4、信息必须是重要的(material),该信息足以影响投资人的判断,信息的公开足以对相关证券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是第3项“未公开”和第4项“重要性”条件。兹分述之:
(一)如何判断信息的未公开性
在判断信息未公开性的实践中,有两种作法:一是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标准,直接规定哪些信息属于未公开信息或推断未披露的信息即属于未公开信息;另一种是不制定成文标准,而是交由个案由法官根据情况自行判断信息的公开与否。前者以英国为代表,后者以美国最为典型。
英国《刑事审判法》通过认定哪些信息属于已公开信息,进而推断不属于已公开信息的均属于未公开信息。在具体的法律行文中,已公开信息又作了进一步的细分,分为“应当视为已公开的信息”和“可以视为已公开的信息”。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是法律确定具有公开性的信息,不需要额外的认定,后者的公开性不确定,最终的决定权在法官。
英国法“应当视为已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1)为了通知投资者及其专业资讯人员,在受管制市场上根据其规则已公布的信息;(2)根据任何立法所记录的可被公众查询的信息;(3)与所交易的证券或证券发行人有关的极易获知的信息;(4)源于已公开信息的信息。
英国法“可以视为已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1)只能被勤勉的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所获得的信息;(2)已向部分而非全部公众所公布的信息;(3)只有通过相当程度的注意才能获得的信息;(4)只有支付费用才能获得的信息;(5)在英国境外公布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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