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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银行并表监管法制的建立与完善

  母国并表监管原则已成为跨国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欧美国家及相当数量的发展中国家已在其立法中确立了该原则,我国迄今未在立法中明确母国并表监管原则,与国际惯例相脱节,不能不说是我国立法的一大疏漏,也严重制约了我国银行业的对外交流。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通过专项立法(以国务院或央行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为宜)明文确立并表监管原则,并参照国际惯例明确其基本含义。一般认为,并表监管的国际通义是母国监管当局以母行及其国内外分支机构的合并帐表为基础,对银行整体的资本充足性和风险状况进行的全面综合监管。
  第三,丰富并表监管的手段,形成“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并重,以外部审计为补充”的有机体系。
  我国目前对境内外中资银行机构的监管以报表递送的非现场检查为主,监管手段单一,监管效果不佳:(1)央行制定的非现场检查标准无论是指标、报表格式还是考核方法,都仅针对一级法人——商业银行总行而设计,将此类标准适用于境内外分支机构,难免产生“李代桃僵”的问题;① (2)央行非现场检查的结果多由央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分别呈报,而实际上商业银行的许多指标(如资产负债指标)是通过其总行层层向下级行分解下达的形式完成的,央行各地的分支机构仅就商业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人为分解指标进行非现场检查,得出的不是并表信息,而是支离破碎的错位信息;(3)非现场检查缺乏现场检查或外部审计等辅证手段,过度依赖商业银行报送的报表资料,一俟“三假”(假帐、假表、假数据)泛滥,非现场检查就会流于形式;(4)非现场检查数据分析处理方式落后,西方国家普遍使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在我国监管实践中尚属凤毛麟角,大量的数据统计和分析主要依靠人工进行,加之稽核人员匮乏,监管资金不足,导致非现场检查效率低下,难以为继。
  有效的并表监管应讲求多种监管手段的协调运用,配合分工。具体到我国,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应互为犄角,互相补充,通过非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提供线索,通过现场检查深入取证,探究根源,达到相得益彰的效果。其具体操作可仿效美国的作法,通过非现场检查的早期预警功能,将信息及早反馈给监管当局,如发现被监管对象的问题性质严重,则可增加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同时可引进类似美国“骆驼”(CAMEL)指标的评级体系,通过对商业银行报表的汇总并表分析,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对不同级别的商业银行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区别监管,并可考虑将评级结果公之于众,通过市场力量和社会舆论,加强对银行审慎经营的监督。如因监管资源不足难以进行持续性监管时,可以外部审计手段作为替代安排,以保障并表监管的持续性进行。
  第四,加强与东道国监管当局的合作,达成制度化的双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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