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表管理办法》强调审慎性持续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全球并表监管,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在华机构并表监管,同时关注集团全球经营和风险状况。这一指导思想符合巴塞尔委员会关于跨境银行监管的有关原则,将外资法人监管方式与外国银行分行监管方式进行区别,充分体现了两类机构各自的经营特点。概括而言,
《并表管理办法》在如下方面对外资银行并表监管制度作了创新性规定:
1、主报告行的确定及其职责
主报告行是指独资、合资银行的总行,以及经外国银行总行或授权的地区管理部指定、向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综合信息上报机构。主报告行实际上是外资银行合并财务报表和综合信息汇总机构,具体履行以下职责:(1)主报告行应根据监管要求向并表监管局报送或备案监管报表、重大事项说明、报告和其他监管资料。主报告行应对报送和备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主报告行还负责向并表监管局统一提交涉及多家境内分行的业务申请,并抄报相关属地监管局。(2)主报告行可代表所属外资银行参加银监会召开的工作或研讨会议,并以该外资银行的名义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会议的主报告行应及时将会议情况向母行(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报告,并及时通报境内其他营业性分支机构。外资银行对中国相关监管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应由主报告行汇总后统一向并表监管局提出,获得反馈意见后,主报告行应及时传达给境内其他营业性分支机构。(3)主报告行应按照监管要求报告母行(总行)和母国(地区)经济金融方面的相关信息。(4)主报告行负责外资银行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的信息披露工作。(5)执行监管当局的其他要求。
主报告行的确定有助于分清信息披露权责,便于监管机构获取第一手监管信息,提高了并表监管的效率。同时,主报告行还是联结东道国监管机构和母行、母国监管机构的信息枢纽,对实现和加强东道国监管机构和母行的信息交流以及东道国和母国监管机构的监管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2、非现场检查
《并表管理办法》所确定的非现场检查是一种多层次所渠道的信息汇总和交流系统。它至少涵盖了以下这些环节:
(1)主报告行向其所在地监管机构的信息报告制度,包括每半年度提交一份《外资银行经营情况汇总报告》,阐明基本信息(营业性机构数量、员工数、业务范围变动等)、授信集中度说明、贷款损失准备金分析、大额资产划转情况、资金流出入分析、关联交易情况、境外贷款/投资清单,以及营业性分支机构经营动态等内容,报告还应就母行(总行)组织结构、业务策略、资本充足水平、财务状况及市场信誉等变动情况做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