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外资银行在华分支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加。以外国银行分支行的设立为例,平均一家外国银行开设了近3家分支机构,机构数最多的银行共设立了9家分行和2家支行,并且新的机构申请还在不断提交。这种状况对监管机构实施持续有效的监管提出了挑战,要求监管机构能够及时掌握每一家外资银行(在华)整体经营表现和风险状况,并对其业务策略和风险管理能力做出正确的评价。此外,国际金融服务业的迅猛发展也要求银监机构尽快完善风险监管手段,以应对外资银行经营策略一体化和业务管理集中化的发展趋势,并满足持续跟踪母行经营风险和母国经济形势的客观需要。
而长期以来我国对外资银行采取的属地监管方式只是针对单家分行实施监管,无法掌握多家机构的合并经营情况,也不能对其相互之间的代理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更没有专门跟踪和分析母行经营风险的监管机制。单纯依靠传统监管方式对跨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分而治之”,不仅无法对外资银行形成有效监督,还导致部分监管工作重复进行。
为此,银监会成立后即开始着手研究对外资银行并表监管问题,银监会有关部门参照巴塞尔委员会并表监管原则和国外监管当局的有关做法,在深入分析监管流程、职能划分和信息流转的基础上起草了《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并表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3月8日正式发布。
对外资银行实施并表监管意义重大。首先,实施并表监管能够突出外资银行分支机构间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反映母行经营背景、管理方式和风险策略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影响,从而帮助银监会正确评价外资银行(在华)整体表现和发展趋势,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监管措施。其次,实施并表监管能够促进外资银行监管的系统化和持续化。银监会可以根据并表监管原则对各级派出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促进监管周期的形成,并以并表监管揭示的风险问题指导日常监管工作方向。并表监管与日常监管的有效结合能够促进银监会实现以风险监管为主的审慎性持续监管目标的实现。再次,并表监管能够将分散的外资银行监管信息进行综合,为每一家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建立一份完整的综合监管信息档案,帮助银监会更充分地了解一家机构,从而对外资银行实施有效的准入管理和风险评估。
但是,
《并表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并表监管与巴塞尔系列文件所要求的“综合并表监管”还是有所区别的,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监管内容不同。母国并表监管主要针对法人组织所有经营活动,而
《并表管理办法》规范的并表监管除针对外资法人机构所有经营活动外,还包括在华设立两家以上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分行的境内经营活动,并关注外国银行全球经营表现和风险状况,可以说我国并表监管的内容远远丰富于母国并表监管,既包括对注册成立于中国的外资银行的母国并表监管,也包括对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东道国并表监管。第二,监管意图不同。综合并表监管是以风险暴露——资本监管为中轴而构建的。然而作为东道国监管当局,中国并不需要承担对外国银行分行的资本监管责任,其并表监管更侧重于整体性的风险监管。因此,东道国并表监管实际上只是一种局部性的并表监管,从跨国银行监管宏观系统来看,只有母国并表监管才能全面把握跨国银行整体经营的安全稳健性,而东道国并表监管只能保证跨国银行在东道国子系统的经营安全,某种意义上只是母国并表监管必要而有益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