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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银行并表监管法制的建立与完善

  其次,从实践层面上看,我国落后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也制约了并表监管的有效实施:
  1、我国监管机关长期强调和重视以属地监管为基础的“单一机构监管”,即由监管机关各辖区分支机构各自承担所辖商业银行的监管责任。这种“各人自扫门前雪”的监管方式固然有助于集中监管力量对银行日常业务操作的合规性监管,但却将银行及其分支、附属机构“分而治之”,割裂了银行内部各子系统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并表监管所倡导的全局性和整合性完全背道而驰。
  2、境内外银行机构监管主体的不匹配,是并表监管难以实施的又一重要原因。在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体制下,境内银行机构实行属地监管,央行总行基本不插手;而境外金融机构,无论是何地投资主体设立的,均归央行总行统一监管,如此就可能导致境内外银行机构监管主体的不匹配,制约并表监管的实施。举个例子,深圳发展银行在国内的业务主要由各辖域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而深发展银行在新加坡、香港等地机构的业务则一律归银监会加以监管,如此,致使没有一个监管当局能够在第一时刻全盘掌握该银行的总体经营和风险状况,直接对其进行有效的并表监管。这种情况在我国的监管实践中相当普遍。
  3、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的落后,制约了并表监管的开展。我国虽已确立了将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作为我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手段,但并未形成制度性的有序安排,被检查对象的选择相当随意,也未与合并帐表联系起来加以实施。在监管指导思想上,存在着“事后稽核多,事前预警少;业务检查多,内控评价少;常规专项审查多,全局宏观评估少”的错误倾向,这与并表监管的本质要求完全相悖。不解决上述问题,并表监管就难以有效地进行。
  由此可见,无论从立法还是实践上看,我国均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并表监管,这对一个正在崛起的金融大国而言,会造成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第一,母国并表监管原则已为国际社会所广泛采纳,我国若长期对此置之不理或不作出积极反应,会给其它国家造成“放弃监管,放任自流”的散漫印象,有损于我国自亚洲金融危机之后苦心营建的“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第二,许多国家将有效母国监管作为准许外资银行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的重要条件,如若我国不确立起母国并表监管原则及制度,中资银行将会在准入海外市场的环节遭致严重障碍,从而影响了我国银行跨国经营的发展步伐;第三,由于各国渐趋认同母国并表监管为主的原则,跨国银行监管的重心正由东道国向母国转移,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相当程度上依赖和附随于母国的有效并表监管,在这种情势下,我国若不建立起有效的并表监管制度,将可能在母国和东道国监管之间出现明显的监管疏漏,为境外机构逃避监管,舞弊牟利提供可乘之机,进而危及我国银行业的稳健性。
  (二)对外资银行的东道国并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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