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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银行并表监管法制的建立与完善

  第五,并表监管是一种整合性监管。并表监管并不对监管项目具体作出拆分,而是在跨国银行及其银行集团的报表资讯汇总的基础上对银行经营的内在风险及资质在总体上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因此跨国银行的并表监管并不存在全球统一的固定模式,并表监管的范围和程度,通常由各国依特定银行的组织结构和业务范围加以确定。依欧共体1992年《并表监管指令》的规定,母国并表监管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对整个银行或银行集团的清偿能力监管、资本充足性监管、大额风险控制以及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监管。①
  并表监管原则的确立,是适应国际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发展的客观需要。现代跨国银行奉行全球战略目标,在世界各地广设经营机构,并通过各经营网点从事纷繁复杂的业务活动,对以国别分表式为主要监管方式的传统监管模式造成了巨大的挑战。而并表监管原则强调跨国银行组织的内在关联性,以全球业务为整体来综合评价跨国银行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状况,较好地解决了跨国银行机构及其业务发展的系统性、全球性与银行监管的单一性、地域性之间的矛盾,因此被奉为跨国银行监管的“权威原则”,日益得到国际监管组织和各国监管当局的重视。
  二、我国并表监管立法与实践的现状
  (一)对中资银行的母国并表监管
  经过二十年的金融开放与改革,中国的跨国银行业已获得了长足发展。截至2001年底,中国商业银行已在境外设立了68家营业性机构,资产总额达到1565亿美元。②跨国经营可以使银行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利用各种机会开展业务,获得较国内机构高的盈利机会,但同时国际金融市场的跌宕诡谲也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随着中资银行海外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多,风险因素日渐凸现出来,监管层也逐渐注意到这个问题,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如1996年1月、1997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分别向境外派出现场稽核小组,对中国银行香港、纽约分行实施了现场检查。但目前央行的监管措施多是一种针对单一机构的因应性的临时检查,而不是欧美国家实行及巴塞尔委员会建议的母国并表监管,亦即并表监管制度和规范在我国尚未得到确立,这突出体现在以下两大层面:
  首先,从立法层面上看,我国金融立法对母国并表监管原则讳莫如深,也没有提出类似于母国并表监管的具体制度安排。无论是《商业银行法》等基本法,还是央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都没有明确规定对境内外银行机构的并表监管问题,甚至也没有类似的制度安排。我国目前关于境外金融机构管理的主要规范是央行1990年发布的《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这部规章主要对境外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作了规定,对境外金融机构的持续性监管手段只有寥寥数条规定,主要是要求境外机构的境内投资单位定期向央行报送工作报告和财务报表,对于监管机关收集报表资料是否应当并表及如何处理的问题,只字未提,也未对并表监管过程中常用的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手段作出任何规定。央行1995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和1996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也未在并表监管问题上作出实质性突破。由此可以判定,我国并未从法律上确立对中资银行的并表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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