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迄今为止并没有正式法律文件对并表监管作出真正意义上的定义,但从既有的巴塞尔文件体系以及各国关于并表监管的一些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概括出并表监管的一些基本特征:
第一,并表监管是一种目标性监管。除了一些必要的强制性要求,①并表监管并不强调具体的监管手段和实施标准。只要能达到适度监管及保障银行安全稳健经营的目标,各国监管当局可制定不同的监管标准,运用各异的监管手段。即使是对必须强制实施的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手段,各国也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实施的方式及频次。
第二,并表监管是一种汇总性监管,即是以跨国银行或银行集团及其跨境机构的帐表合并为基础进行的监管。有学者进一步将并表监管(广义)细分为并表监管(狭义)和并帐监管。前者是指资产负债的表内外业务应合并汇报,属于业务并表的范畴;后者是指跨国银行及银行集团应将其本身和附属机构的全部经营活动合并汇报,属于地域并表的范畴。②业务并表的范围广泛涉及母国及其所有分支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活动,无论是表内业务还是表外业务,只要会对银行的稳健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便应纳入业务并表的范围。地域并表的对象涵盖银行母行及其海外分行、子行、参与行等,在一定条件下还包括银行下属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所涉的金融集团,其监管范围一般视母行有效控制(持股或参与)的程度而定。
第三,并表监管是一种母国监管。并表监管应由而且只能由跨国银行母国来实施,因此实施并表监管的主体必然是母国监管当局。由母国来承担并表监管的责任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第一,跨国银行体系在母国发源(主要表现为母国发给跨国银行母行营业牌照),母国必须对由此产生的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性负总责,这是“力量源泉”(source of strength)理论的延伸性要求;第二,跨国银行的全球业务活动均围绕其母行的指令或安排进行,母行掌握了整个跨国银行体系的最佳信息可获性(the best availability of information),由母行所在地的母国监管当局承担业务并表和地域并表的监管责任,可全盘掌控跨国银行的经营动态,迅速查悉跨国银行的相关信息,其监管成本最低,监管效率最高。虽然东道国有时也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一定的汇总性监管,但其范围与程度与母国并表监管不可同日而语,因此这种局部的汇总性监管只能作为母国并表监管的必要补充,而决不能取代母国的并表监管。
第四,并表监管是一种持续性监管。并表监管的实质在于:通过制定和实施审慎监管法规并运用一定持续性监管手段(如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对银行及其跨境机构在全球范围内所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使银行经营的内在风险在总体上受到监控。并表监管不同于期间性检查,也有别于临时性的抽检,而是一种长期的有计划的监管安排,其目的主要是通过长期不懈的跟踪、监控和检查,发现跨国银行潜在的风险,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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