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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银行并表监管法制的建立与完善

略论我国银行并表监管法制的建立与完善


蔡奕


【摘要】并表监管被公认为跨国银行监管的一项核心原则,在国际银行监管实践中亦得到频繁适用。我国的并表监管理念与实践是在近年渐次发展起来的,随着入世后金融开放格局的嬗变和我国金融业自由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既有的银行并表监管法制也面临着许多亟待改善的问题。本文拟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对这些问题作一评析,并提出完善我国银行并表监管法制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并表监管、母国、东道国
【全文】
  一、并表监管的涵义和特征
  并表监管(consolidated supervision),亦称为合并监管或综合监管,迄今为止尚未有正式的法律文件对其作出系统、完整、明晰的定义,我们只能从相关文件中关于并表监管的零星表述来推知它的涵义。目前关于并表监管的表述较为集中地体现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文件体系中。早在1979年3月,巴塞尔委员会就发布了一份题为《银行国际业务的并表监管》(Consolidated Supervision of Bank’s International Activities),并首次将并表监管作为银行监管的重要原则与方法。这份文件将并表监管表述为“对每家银行的全球业务进行总体监控,而不仅仅满足于单一银行的稳健性”,①即将并表监管理解为与单一监管相对应的银行业务总体评估与检测。1983年修订后的《巴塞尔协定》(Principle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Bank’s Foreign Establishments)将并表监管理解为母国监管当局对其所负责银行或银行集团的全球业务进行汇总性的风险状况和资本充足性监管。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Core Principles of Effective Bank Supervision,以下简称《核心原则》)虽将并表监管确定为银行持续性监管的首要原则,但只是将其简要表述为“在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银行的审慎报告和统计报表”。
  由此可见,巴塞尔文件体系并不打算提供一个具体、明确、标准化的并表监管定义,而只是从内涵角度概括并表监管的本质特征,即并表监管是从银行或银行集团的整体出发,由母国监管当局综合考量其全球业务面临的风险及对资本充足性进行汇总性监控与检查的一种方法。巴塞尔委员会之所以不明文界定并表监管的基本要素及实施方法,主要考虑到并表监管本质上是一种目标性监管,应由各国根据其国情采用适宜的监管手段,如果硬性地强求划一的并表监管标准,只会适得其反。在1979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银行国际业务的并表监管》之前,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已经进行了一定的并表监管实践,各自积累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并表监管标准,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只要实际效果良好,能够达到并表监管的目标要求,未必一定要创制一套划一的监管手段,事实上,将既有的各国监管标准统一起来的难度也非常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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